浅议网络游戏侵权的裁判标准丨天同网事
Posted on:2023.12.13 18:59 Author:朱玮洁 Source:天同诉讼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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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朱玮洁,天同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根据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GPC)与中国游戏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3年1-6月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游戏产业在2023年1-6月期间取得了显著的增长,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到了惊人的1442.63亿元,较上一期环比增长了22.16%。同时,国内自主研发游戏也表现出色,实际销售收入达到了1217.84亿元,环比增长率更是高达24.53%。这一数据背后,还有着中国游戏用户规模的稳步增长,已经达到了6.68亿,与去年同期相比,同比增长了0.35%,达到历史新高点。这一飞速增长的游戏市场,无疑引发了更多与游戏相关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网络游戏侵权案件。

网络游戏侵权问题在中国游戏产业中屡见不鲜。前有《奇迹神话》抄袭《奇迹MU》,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00万元,后有《迷你世界》抄袭《我的世界》玩法规则,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00万元。然而,在网络游戏侵权领域,一些问题的认定在司法层面并没有达成一致。这包括了网络游戏的保护模式,以及游戏规则是否能够被纳入整体保护模式进行保护等等。本文将结合相关司法案例,对网络游戏中的侵权问题以及相关的裁判标准进行深入分析,试为这一蓬勃发展的行业提供更清晰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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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保护模式

对于网络游戏的保护模式,司法实践中有三种保护模式,一种是将网络游戏采用整体保护的模式,第二种是对网络游戏各要素单独保护模式,第三种是对网络游戏源代码的保护模式,本文对这三种模式进行分析。

(一)整体保护模式

网络游戏的本质是计算机软件程序 (包括服务器端程序和客户端程序)和游戏信息数据 (图片、音乐、文字等) 的集合,该本质决定了网络游戏一个复合作品呈现两种表现形态,一种为静态的计算机代码和信息数据形式的集合,一种是动态的在智能终端中由玩家操控运行游戏软件程序呈现的视听输出,且皆可以有形形式复制。

而网络游戏最终显示在屏幕中的整体画面,是以其计算机程序为驱动,将其文字、音乐、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可版权元素,以体现和服务游戏玩法和游戏规则为目的形成的有机、连续、动态组合的呈现,其整体运行画面才是网络游戏作品完整的呈现方式,也是玩家所认知和感知的整体作品形态。[1]

由此可见,网络游戏可以连续运行画面形式进行表现,而连续运行画面可作为网络游戏的整体表达,以类电作品(视听作品)整体保护或以新作品类型(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整体保护。

1.类电作品(视听作品)整体保护

类电作品(视听作品)整体保护是将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现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2021年6月开始实施的新《著作权法》取消了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取而代之的是视听作品,而新增的视听作品含义等于修法前的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总和。

所谓“游戏画面”,是指游戏程序自动或者应游戏用户操作指令,临时调取游戏中预设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素材片段,并借助技术设备实时呈现出的影像画面(常伴有声音),而游戏整体画面是指游戏运行后形成的全部游戏画面的整体[2]

从“奇迹MU”[3]游戏侵权案的判决起,法院在认定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的判决逐渐增多。但是,由于游戏有多种类型,比如RPG游戏,沙盒类游戏,FPS游戏,卡牌类游戏等。由于不同类型的游戏有不同玩法规则,所呈现的画面都会不同,即使是同一种类型的游戏,也可以由于创新元素的加入趋于不同。因而,并不是所有游戏的整体画面都能构成类电作品,对于游戏整体画面能否构成类电作品,需要个案认定。因此,在认定游戏整体画面是否构成类电影作品时,熟悉法院对此的认定考虑因素就至关重要。

在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硕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4]中,法院认为原告的《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且无需对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的各类游戏素材作为游戏画面的组成部分做单独保护的必要,具体分析如下:

法院认定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的步骤

具体内容

第一步:《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

《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在其等级设置、地图名称以及地图、场景图的图案造型设计、职业角色设置及技能设计、武器、装备的造型设计等方面均具有独创性,且游戏画面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第二步:《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具有类电影作品的表现形式,即连续活动画面组成。

对于类电影这一类作品的表现形式在于连续活动画面组成,这亦是区别于静态画面作品的特征性构成要件,网络游戏在运行过程中呈现的亦是连续活动画面。

 

第三步:游戏玩家操作的互动性所形成的游戏画面未超出游戏设置的画面。

结合上述两步,认定《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

类电影作品特征性表现形式在于连续活动画面,网络游戏中连续活动画面因操作不同产生的不同的连续活动画面其实质是因操作而产生的不同选择,并未超出游戏设置的画面,不是脱离游戏之外的创作。因此,《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

第四步:无需对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的各类游戏素材作为游戏画面的组成部分做单独保护的必要。

鉴于已将游戏的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予以保护,原告所主张构成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的各类游戏素材作为游戏画面的组成部分,在该案中并无单独予以保护的必要。

类电作品(视听作品)整体保护模式不延伸至非画面部分

有的法院认为类电作品 (视听作品) 整体保护模式只保护以画面表达为限,不能延伸至非画面内容。比如,在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吾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5]中,法院认为,视听作品通过特定顺序的画面街接和串联来表达某个孤立静止画面难以表达的内容,其独创性源于作者将各式作品或非作品的内容要素转化为连续动态画面的创作过程,而非来自于内容要素本身。画面可能构成对内容的演绎,但两者之间的独创性没有必然关系。例如,不同的导演就同一故事所拍摄制作的电影画面可能完全不同,这是因为不同创作者在视听画面的拍摄制作过程投入了非机械性、个性化的智力劳动。因此,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要限于画面表达,而不能延伸至非画面内容,否则将偏离视听作品独创性表达之所在。换言之,判断视听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必须基于视听画面表达上的异同,且要排除非画面内容的干扰。

2.新作品类型(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整体保护

在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简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6]中,法院认为,电子游戏的独创性体现在游戏规则、游戏素材和游戏程序的具体设计、选择和编排中,并通过游戏画面予以呈现。

作为独创性体现在游戏规则、游戏素材和游戏程序的具体设计、选择和编排中的电子游戏,系文学艺术领域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有其独特的创作方法、表达形式和传播手段,与视听作品有本质区别,亦和其他法定作品类型存在本质不同,应当被认定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由此可见,该案法院认为,电子游戏的游戏规则、游戏素材和游戏程序可通过游戏画面予以呈现,并且该游戏作品可作为新作品(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予以整体保护。

(二)网络游戏各要素单独保护模式

在网络游戏侵权中,原告可将游戏中的各类元素单独作为作品进行主张侵权。对于游戏中的各类元素,根据各自特征,可主张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法院依据不同作品的类型分别进行认定。

例如,在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7]中,原告主张保护炉石标识、游戏界面、卡牌牌面设计、卡牌和套牌的组合、视频和动画特效五类作品,具体如下:

各元素

法院认定结果

炉石标识、游戏界面、卡牌牌面设计

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卡牌和套牌的组合

(实质是游戏的规则和玩法)

对于卡牌上的文字说明,就单个卡牌或者每一句或者每一段而言,由于其表达过于简单,难以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的高度。

但是卡牌上的文字说明是用以说明卡牌在游戏中所具备的技能或功能,将其组合成一个整体,可以视为游戏说明书而作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文字作品予以保护。

视频和动画特效

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虽然必须要有独创性,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明确的创作高度。法院认定本案视频和动画特效可以作为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获得保护。

(三)网络游戏源代码的保护模式

在网络游戏侵权案中,网络游戏源代码可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进行保护,无论原告是主张整体保护模式还是元素单独保护模式,若网络游戏侵权还构成源代码抄袭,则可主张计算机软件作品侵权。

根据《计算机保护条例》第3条第(1)项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一个源程序只能转化成唯一形式的目标程序,但一个目标程序却有可能来自多种语言以及同种语言多种写法的源程序。也就是说,目标程序相同或近似并不等同于其源程序必然相同或近似。因此,在游戏侵犯计算机软件程序案件中,一般就被告游戏软件的源程序与原告游戏软件的源程序是否相同或近似进行比对。[8]

然而,若被告拒不提供被诉侵权游戏的源代码,则法院无法进行源代码比对。但是,当原告尽力举证后,若被告仍不提供其源代码进行比对,则被告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例如,在智乐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重庆梦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9]中,法院认为,原告的HOC游戏,与被告的三界魂游戏在程序文件方面,存在文件夹及其下级文件夹(文件)的文件命名格式相同,且原、被告游戏的登陆及运行界面,除页面背景图案及人物名称不同外,界面的主体框架和功能相似,“建立队伍”、“选择英雄”、“对阵列表”、展开小地图模式、返回游戏主页等等,所显示界面框架、栏目、提示内容以及“选项”的“操作”子界面、“聊天界面”等页面结构、名称、图标等相似。而且被告三界魂游戏软件的配置文件中,也出现了与原告公司相关的“gameloft”等内容。

在原告举证大量相似情形外,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就被告的三界魂游戏软件与原告的“HOC”游戏软件的源程序、代码及文档的内容等进行鉴定,并向法院提交了“HOC”游戏相关文档光盘和程序光盘、HOCSVN工作日志数据光盘等材料以供鉴定使用。而被告应当对其独立创作完成三界魂游戏负有举证责任,但被告并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从举证责任角度讲,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HOC”游戏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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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规则在网络游戏中的保护

《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构思、系统,仅保护以文字、美术、音乐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对思想的具体表达。[10]

对于游戏设计本身是否构成作品应当以抽象概括的方式区分层次加以分析,一般同类游戏的基本玩法属于基础规则,属于思想范畴,不能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当事人主张游戏设计构成作品的,应当证明其所主张的游戏设计属于具体规则,且属于独创性表达,具体规则系在基础规则的基础上指引玩家行为的一系列机制及机制的组合,使得整个游戏的玩法与其他游戏相比具有个性或特质。[11]

(一)游戏规则具体到何种程度属于表达

游戏规则若过于抽象只能属于思想,那么游戏规则具体到何种程度才能构成表达,让我们来看看。

在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2]中,原告的《守望先锋》网络游戏规则的呈现大致可概括为五个层次:

五个层次

具体内容

思想还是表达

第一层

游戏立项阶段的游戏类型定位。

涉案游戏最顶端的规则为第一人称视角的团体在线射击游戏。

思想

第二层

围绕游戏类型定位的规则设计。如射击类游戏的基础规则即“移动”和“射击”的功能。又如射击类游戏占点、攻防、护送等不同玩法的选定。

思想

第三层

一是与战斗目标相匹配的地图行进路线设计;

 

二是游戏人物的初始数值策划,赋予每位人物不同侧重的参数值和各具特色的技能或武器技能;

 

三是用户界面的整体布局。

表达

第四层

资源串联及功能调试,打磨游戏规则与游戏资源的契合度,不断地验证与纠错,完善游戏的逻辑自洽,最终形成连贯流畅的整体画面。

表达

第五层

游戏资源的进一步细化制作。美术和音频部分继续介入,包括场景地图的具体布置、外观的细化设计、人物的外观、武器外观及技能特效画面的细化设计、用户界面的丰富和整合等。

表达

法院认为,所谓“换皮游戏”,其本质就是在全面改变第五层的游戏全部外部美术造型的基础上,保留对于第三层和第四层内容的抄袭,从而最大限度的简化最耗费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的核心游戏资源制作及功能调试阶段,直接实现游戏的逻辑自洽。

上述第三层和第四层设计架构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范畴,应当结合该类游戏的特点和玩家体验综合判断。

当玩家开始进入FPS游戏时,英雄人物的外观造型,地图上建筑的种类选择,建筑物的造型设计,色彩的运用等有美学效果的外部呈现均被淡化和抽离,地图的行进路线、射击点和隐藏点的位置选择、所选人物的技能在当局战斗中的优势和缺陷、自己和队友的人物选择搭配、对方人物的选择搭配以及血包的摆放等游戏设计要素被凸显。

而这些游戏设计要素,大部分存在于第三层的设计中,并且在第四层的资源串联里与游戏的规则融合。游戏规则通过以游戏设计要素为内核的游戏资源制作得以外在呈现,这种外在呈现即表达。因此,游戏地图的行进路线、地图进出口的设计、人物的类型、技能和武器组合等整体构成了对FPS游戏规则的具体表达。

又如,在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简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3]中,法院认为,电子游戏规则可以分为基础游戏规则和具体游戏规则。基础游戏规则确定了游戏的基本玩法,决定了整个电子游戏的设计方向和具体游戏规则的设计思路,可以作为划分游戏类型的依据。如权利作品《率土》作为模拟战略类SLG 游戏,具有该类游戏的一般目标和基础游戏规则,即为实现在特定时空下,通过玩家的一系列决策与战斗达成主线历史使命这一游戏目标,需要进行土地、资源、武将及属性、赛季任务等规则的基础设计等。这些基础游戏规则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具体游戏规则是围绕基础游戏规则展开的详尽细致的设计,具有广阔的创作表达空间。这既表现在单个的游戏规则的设计方面,也体现在游戏规则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所形成的各种游戏机制层面,在具有独创性时,应当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

再如,在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述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吾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4]中,法院认为,从网易公司列举的《我的世界》游戏中的基本核心元素可以看出,游戏中元素的名称叫法、合成物品的名称叫法及合成物品的数值、生物元素的攻击规则、游戏数值的比例等均是游戏的核心玩法的具体表达,不属于“思想范畴”。

(二)游戏规则形成表达后能否依据整体画面保护模式获得保护

游戏规则具体可以表现为游戏资源/元素的平面图标、立体造型、游戏资源/元素的功能用途、获得方式、合成规则、数值属性等等,其可以单独作为作品进行保护,比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等,也可依据整体画面保护模式予以整体保护,比如类电作品(视听作品)、新类型作品。

1.整体画面保护模式只能保护作为画面表达的游戏规则

在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吾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5]中,法院认为,对于游戏玩法规则范畴内已经形成独创性表达的那一部分内容,如其构成作品,也可能与游戏画面作为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有所不同,两者属于不同性质的客体,不可混为一谈。

以涉案游戏为例,游戏玩法规则的具体设计既有视听表达(如游戏资源/元素的平面图标、立体造型、动画特效等),也存在非视听表达内容(如游戏资源/元素的功能用途、获得方式、合成规则、数值属性等)。若简单、笼统地将画面表达与非画面内容合二为一,实则将性质不同的独创性表达在同一作品的范畴内予以等同替换,超出了游戏画面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整体画面保护模式保护的是连续画面,若有游戏玩法规则属于非画面内容,则不属于整体画面保护模式的保护范围。

2.游戏规则适用类电作品(视听作品)的整体画面保护模式

在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6]中,法院认为,游戏设计师通过游戏连续动态图像中的游戏界面,将单个游戏系统的具体玩法规则或通过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通过连续游戏操作界面对外叙述表达,使玩家在操作游戏过程中清晰感知并据此开展互操作,具有表达性。

如前所述,在ARPG类电子游戏中,角色的选择、成长、战斗等玩法设置本身具有叙事性,依托游戏界面呈现的详尽的游戏玩法规则,类似于详细的电影剧情情节,游戏开发过程中通过绘制、设计游戏界面落实游戏规则的表达,与电影创作过程中依据文字剧本绘制分镜头剧本摄制、传达剧情具有一定相似性,可以说,以游戏界面设计体现的详细游戏规则,构成了对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是一种被充分描述的结构,构成作品的表达。

法院认为,游戏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是构成游戏的核心,其通过游戏界面或连续动态画面呈现的具体表达也是玩家所感知的游戏主要内容,将该部分内容作为核心组成部分并对游戏整体适用类电作品法律规则予以保护,有利于实现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充分保护和实质保护。

3.游戏规则适用新作品类型的整体画面保护模式

在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简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7]中,法院认为作为独创性体现在游戏规则、游戏素材和游戏程序的具体设计、选择和编排中的电子游戏,系文学艺术领域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有其独特的创作方法、表达形式和传播手段,与视听作品有本质区别,亦和其他法定作品类型存在本质不同,应当被认定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三)游戏规则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在游戏规则不能被《著作权法》进行保护时,原告可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游戏规则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审理和裁判并非扩展著作权保护范围,而是基于另外的法律价值和目标来综合考虑被诉行为的正当性与否[18]

在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吾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9]中,法院首先认定《迷你世界》整体抄袭了《我的世界》游戏玩法规则。其次,法院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认定被告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五个方面

具体内容

第一:游戏玩法规则具有竞争属性,能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

当一款游戏在玩法规则上的个性特征足以影响消费决策,促使玩家购买和体验,就具有个性化的商业价值。而《我的世界》是一款风靡世界的沙盒类游戏,在国内外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是该品类游戏的典型代表或开创者之一,甚至成为该品类游戏“代名词”。因此,《我的世界》具有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

第二:原告网易公司的合法权益因被告迷你玩公司竞争行为受到损害。

网易公司和迷你玩公司均是从事游戏开发、运营的企业,涉案两款游戏亦属于同一品类,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从市场竞争角度来看,迷你玩公司开发、运营《迷你世界》,本质上是与网易公司争夺该品类游戏市场的商业机会或市场份额,必然会造成网易公司利益受损。

第三:被告迷你玩公司的模仿行为超过合理限度且会造成实质性替代后果。

沙盒类游戏吸引玩家的是玩法规则而非视听画面,《迷你世界》除了视听画面以外对玩法规则的全面模仿,足以造成实质性替代,已经超出合理借鉴、自由模仿的界限而走向抄袭的范畴。

第四:被告迷你玩公司实施了“搭便车”竞争行为

《迷你世界》充分攀附《我的世界》在相关玩家群体中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利用网易公司宣传推广《我的世界》的热度,迅速打开市场、抢占市场,从而使得迷你玩公司在与网易公司的竞争中获得此消彼长的先发优势。

第五:被告迷你玩公司相关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

迷你玩公司并非凭借自身智力劳动或资金投入来赢得竞争优势,而是通过抄袭手段来直接攫取了他人智力成果中关键、核心的个性化商业价值。这种擅自使用他人智力成果,无视他人巨大投资,无偿利用他人在长期经营中累积的产品声誉和吸引力,以牺牲他人诚信经营利益为代价来抢夺商业机会的行为,好比“盗用他人身上的黄金”,有悖于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抄袭原告游戏规则的行为有悖于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游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网易公司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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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整体保护模式的侵权裁判标准

网络游戏整体保护模式的侵权裁判标准系“接触+实质性相似”。在司法实践中,“接触”标准已演化成了接触可能性标准,接触可以是一种推定。

例如,在上海紫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紫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畅游云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中,法院认为,权利作品《梦幻模拟战》于2017年即开始开发并申请获得了网络游戏出版运营许可,于2018年8月2日正式上线,被诉侵权作品《风色幻想》于2020年4月23日首次公测,《风色幻想》开发、发布的时间在后,被告畅游云端公司在开发《风色幻想》过程中有接触到《梦幻模拟战》的可能。

关于实质性相似标准,首先需要判断比对的权利作品内容是否构成独创性表达,再判断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对于判断是否构成独创性表达时,可排除公有领域、有限表达、必要场景、思想等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对于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可依据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内容是否达到一定的量或者一定程度的重要性。

在网络游戏整体保护模式中在判断侵权中的实质性相似时,法院对于侵权比对规则观点不一,分析如下。

(一)元素比对+整体感知

“元素比对+整体感知”标准为法院对游戏画面基本构成元素进行比对,比如角色技能、武器、装备的属性、武将形象等等再判断对于游戏玩家而言,其所感知到的游戏整体情节是否具有极高的相似度。

例如,在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1]中,法院认为,认定在后游戏是否实质利用了在先游戏的独创性表达,应先判断两者单个子系统的特定呈现方式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再看整体游戏架构中对于单个子系统的选择、安排、组合是否实质性相似,具体为:

比对方

具体内容

元素比对

  1. 角色养成系统的装备、技能属性及属性数值、等级功能开放节奏、阶星架构、升级所需材料等与原告的《蓝月传奇》的对应设置存在相同或相似。

  2. 消费奖励系统的活动类型和内容、等级提升所需条件的设置,材料的属性构成及数值、获得路径等与原告的《蓝月传奇》的对应设置存在相同或相似。

  3. 场景(副本)段落的任务条件、副本类型、等级开放条件和节奏、任务奖励经验值与原告的《蓝月传奇》的对应设置存在相同或相似。相应的,呈现以上内容的操作界面和动态画面视觉效果也存在部分相似性。

整体感知

对于角色扮演类游戏而言,具体的玩法规则、属性数值策划、技能体系等属于游戏设计的核心部分,美术、配乐等形象设计服务于游戏情节的需要,尽管被告的《烈焰武尊》进行了美术、动画、音乐等内容的再创作,但其在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上利用了《蓝月传奇》的独创性表达,对于普通游戏玩家而言,其所感知到的游戏整体情节相似度极高,故两者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简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2021)粤 0192 民初 7434 号】,法院认为,对于原告网易雷火公司主张的79项规则及其游戏机制,被诉侵权游戏《三战》均结构性使用了其独创性表达。其在使用案涉79 项具体游戏规则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没有根本改变案涉79 项游戏规则的内在连接逻辑,在相应的游戏机制上,会给玩家带来相似的游戏体验。

被诉侵权游戏《三战》对权利游戏《率土》游戏规则基本表达的利用表现在玩家的感知层面既是策略选择的路径和方法的相似性,也是游戏画面的相似性。电子游戏是基于规则的系统游戏中的互动性来源于规则的设计,规则的相似直接会带来玩家体验的相似。

又如,在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22]中,法院认为,涉案两款ARPG类手机游戏均具备结构庞大、复杂的玩法系统,认定在后游戏是否实质利用了在先游戏玩法规则的整体表达,应就玩法规则体系进行整体比对,先判断单个玩法系统的特定呈现方式上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近似,再看整体游戏架构中对于单个玩法系统的整体选择、安排、组合是否实质相似。整体判断时不仅应当考虑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单个玩法系统的数量,还应考虑不同玩法系统对于游戏玩赏体验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属于游戏设计重点、游戏盈利点等因素以综合判断。

而在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侠之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柏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侠之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23]中,法院认为,如果各种游戏规则与游戏情节相互结合,推动游戏的故事情节不断发展,表现出了特定的人物关系、任务主线、场景转换顺序和游戏效果等,情节足够丰富细致,有完整的个性化表达,那么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任务主线、情节结构和游戏效果等有机结合形成的整体,符合著作权法上的表达时,就应该予以保护。

这时所保护的就不是游戏规则本身,而是一系列游戏规则经过整合、编排后与游戏资源库的元素相结合所表现出来的内容。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这些相同或相似的内容,且达到一定数量、比例,足以使普通观察者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可以认定两部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再如,在上海紫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紫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上海班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4]中,法院认为,作品侵权与否的判断,作品受众的感知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对于游戏玩家而言,进入《赵云传》与进入《梦幻模拟战》相比,虽面对的游戏界面与人物形象不同,但游戏玩家通过两游戏做着相同的每日任务,通过金币、装备、经验等副本获取名称不同但功能相同的游戏道具,使用道具对名称不同但同样划分阵营、部分拥有完全相同文字描述天赋和技能的人物进行升级,对名称不同但分类相同、功能相同的装备进行升级、附魔/洗练等操作,通过名称基本相同的不同类别的商店进行消费,凡此种种,游戏玩家在面对两游戏连续画面时获得的游戏体验将是极其相似甚至完全相同的。

(二)元素比对

“元素比对”标准,即法院对游戏画面基本构成元素进行比对,比如角色技能、武器、装备的属性、武将形象等等,并不考量整体感知。

在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硕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5]中,法院认为,网络游戏的连续活动画面变化的是场景视角、角色动作等等,游戏地图、等级设置、角色技能、武器装备、怪物、NPC等元素是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基本固定的构成元素,这些元素的相似程度能够决定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相似程度。经比对,两款游戏前400级三大角色剑士、魔法师、弓箭手的所有技能均与权利游戏中的部分技能相同或基本相同,而等级设置、角色名称及技能、地图场景、武器装备、怪物及NPC等方面均基本相同,足以认定两款游戏整体画面实质性相似。

又如,在株式会社传奇ip、娱美德有限公司与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客创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26]案中,法院认为,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采用综合判断的方法,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似。在网络游戏相似性对比中,通常通过人物角色、武器、道具、服装、技能、地图、怪物、建筑物等游戏具体内容逐一比对判断两款游戏整体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值得强调的是,在角色扮演类游戏中上述内容并不是割裂的,不同的人物角色职业对应着不同的武器、道具、服装和技能等人物要素,而不同的地图对应着不同的怪物、NPC和建筑物等场景要素,人物要素和场景要素整体上统一构成了角色扮演类游戏作品的核心表达内容。

再如,在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与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欣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7]中,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采用综合判断的方法,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似。在网络游戏相似性对比中,通常通过人物角色、武器、道具、服装、技能、地图、怪物、建筑物等游戏具体内容逐一比对判断两款游戏整体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在角色扮演类游戏中,上述内容并不是割裂的,不同的人物角色职业对应着不同的武器、道具、服装和技能等人物要素,而不同的地图对应着不同的怪物、NPC和建筑物等场景要素,人物要索和场景要素整体上统一构成了角色扮演类游戏作品的核心表达内容。

(三)以游戏整体视听表达来判断

以游戏整体视听表达来判断标准,即若游戏元素相似,亦不能直接推定游戏整体视听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要以游戏整体视听表达来判断。

例如,在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吾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8]中,法院认为,游戏开发者按照相同的玩法规则来设计游戏资源或元素时,可以形成不同的表达。两款游戏中存在多处游戏元素及其组合的设计相同、相似但画面表达却有较大差异的情形。

判断视听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应着眼于游戏视听表达来判断游戏整体画面是否实质性相似。

权利作品:《我的世界》

侵权作品:《迷你世界》

游戏画面偏暗、色温偏冷,整体呈现像素方块的风格。

游戏画面明亮、色温偏暖,整体呈现卡通可爱的风格。

游戏资源/元素在形象上较方正且边缘锐利,大部分建模造型简单粗糙、细节较少。

游戏资源/元素在形象上较圆润且边缘柔和,大部分建模造型丰富立体、细节较多。

除此以外,两款游戏中大量游戏资源/元素在平面图标、建模造型、动画效果上有较大差异,仅有个别相近,但两者基本参照现实中相应物品、动植物等的形象和动作所设计,各有独创性视听表达。两款游戏中工具箱/工作台、熔炼炉/熔炉、融合附魔箱/附魔台、修理台/铁砧等有单独操作界面,虽然展示的合成、烧炼、附魔或修理过程存在相似之处,但在美术形象及动画效果上有较大差异。综合来看,两款游戏整体画面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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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综上所述,从上述案例可知,在网络游戏的保护模式中,主要有整体保护模式和各类元素单独保护模式,然而,现在大多数法院倾向于采纳整体保护模式保护网络游戏。

在网络游戏规则抄袭的侵权认定中,对于游戏规则是否能构成表达进行保护需要个案认定,在暴雪娱乐有限公司的《守望先锋》被抄袭案[29]中,法院从游戏规则的五个层面来详细论述游戏规则分别所属的抽象和具体的表达,给予之后司法判决不少启发。

在对网络游戏的整体保护模式进行侵权中的实质性相似的比对时,大部分法院还是采纳“元素比对+整体感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本文抛砖引玉,从司法判例中分析相关网络游戏的侵权裁判标准,希冀对企业在游戏的维权过程中,以及各位同仁在办理相关案件中有所帮助。

文/朱玮洁

注释: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终1054号

[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1035号

[3]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73民终190号

[4]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73民终190号

[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1035号

[6] 广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92民初7434号

[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3号

[8]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46号

[9]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46号

[10]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73民终33号

[11]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73民终33号

[1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15民初77945号

[13] 广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92民初7434号

[1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 1035 号

[1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1035号

[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民终709号

[17] 广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92民初7434 号

[1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1035号

[1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1035号

[2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5民初42014号

[2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民终709号

[22]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201号

[23] 广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192民初1号

[2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5民初43540号

[25]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73民终190号

[26]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73民初1883号

[27]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07民初24009号

[2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1035号

[29]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15民初77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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