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翻译:吕梦晗 天同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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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成员国,巴西是中国在拉美地区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巴两国之间经济交往密切,在商业交往中往往也伴随有争议以及相关境外资产追索与执行的需求,本文系结合巴西Barbosa e Gaertner Advogados Associado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Newton Bordin(博尔丁先生)[1]的文章翻译调整而成,主要就在巴西承认与执行中国境内法院裁判的相关事宜进行介绍。
一、巴西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裁判的相关法律与条约
巴西与中国均不是1971年《关于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的缔约国,也未签订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判的多边条约,因此中国法院裁判在巴西的承认与执行将主要根据两国之间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及巴西境内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进行。
1.《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中国与巴西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2](“《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于2014年8月16日生效,该条约对中国法院裁判在巴西的承认与执行事宜进行了规定。根据《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第2条,该条约下的“司法协助”包括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判,其中条约第4章(第20条至25条)“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判的承认与执行”部分就承认与执行的裁判范围及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除前述与承认、执行法院裁判有关的规定外,《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同时就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等司法协助事项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中国与巴西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相关事宜。根据条约第26条的规定,鉴于中国与巴西同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中国与巴西之间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当根据《纽约公约》进行。
2. 巴西国内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第24条第1款,“裁判的承认和执行应当适用被请求方法律规定的程序”,因此在巴西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作出的裁判时,应当按照巴西的法律规定进行,其中主要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
(1) 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Constituição Federal,“巴西宪法”[3])。巴西宪法第105条第I(i)款规定,巴西高级法院(Superior Tribunal de Justiça)[4]负责管辖承认外国法院裁判的申请;巴西宪法第109条第X款规定,巴西联邦法院负责管辖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执行;
(2) 巴西民事诉讼法(Código de Processo Civil[5])。巴西民事诉讼法第960条至第965条对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作出了具体规定;
(3) 巴西高级法院的程序规则(Regimento Interno do Superior Tribunal de Justiça),其中第216条第A款至第N款为关于承认外国法院裁判相关的具体规定。
二、在巴西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裁判的程序事宜
(一)巴西承认与执行的中国民商事裁判的范围
1. 民事与商事案件中所作裁判
根据《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第20条的规定,中国法院在民事和商事案件中作出的裁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就向被害人给予赔偿和返还财物作出的民事裁判可向巴西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此处中国法院仅指代中国内地法院,而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与台湾地区的法院[6])。
《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第1条第2款明确“民事包括劳动法事项”,故上述民事案件也包括劳动纠纷等类型案件。此外,尽管《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并未明确离婚判决是否属于前述民事范畴,但根据巴西民事诉讼法第961条第5款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也可以在巴西申请执行,且实践中巴西法院也已有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先例。[7]
中国法院所作出的破产案件判决与裁定并未被明确纳入上述民事与商事案件裁判范围,巴西破产法(Bankruptcy Code[8])于2020年进行了修订,其根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Cross-Border Insolvency (1997))对跨境破产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故包括中国破产程序在内的境外破产程序理论上可根据巴西破产法向巴西法院申请协助。[9]
2. 法院裁判的范围
除判决书外,《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第20条第2款同时明确“本条第一款所述‘裁判’包括法院就民事和商事案件制作的调解书。”因此人民法院所出具的调解书也可以在巴西法院申请承认与执ai行。
除判决书、调解书外,《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并未如我国所签署的其他一些双边司法协助条约[10]一样明确其是否适用于临时保全措施,但根据巴西宪法第109条与巴西民事诉讼法第960条,外国法院所作出的关于临时保全措施的裁定可通过司法协助函(carta rogatória)的形式尝试在巴西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3. 裁判须已生效
根据巴西民事诉讼法第961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外国法院作出的、具有最终效力的生效裁判才可以在巴西得到承认与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18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11];就调解书而言,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100条第3款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之后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我国二审判决、已过上诉期的一审判决或经双方签收的调解书作为生效裁判可根据《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向巴西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二)在巴西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裁判的程序
1. 申请承认(homologation)外国法院裁判程序
《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第24条第1款规定:“裁判的承认和执行应当适用被请求方法律规定的程序”,故在巴西申请承认中国法院裁判应依照巴西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根据巴西民事诉讼法第961条的规定,在巴西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基本程序是,首先向巴西高级法院申请承认一项外国法院裁判,其次向巴西联邦法院申请执行经过巴西高级法院承认的外国法院裁判。[12]
就向巴西高级法院申请承认中国法院裁判而言,有两种申请承认的方式,一是直接向巴西巴西高级法院申请承认;二是根据《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第21条的规定,向作出裁判的中国法院提出申请,由中国法院依照该条约第5条、通过我国司法部将申请转交给巴西高级法院。若申请人通过第二种方式提交申请,则根据《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第28条“为适用本条约的目的,由双方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制作或者证明,并且通过第五条规定的联系途径转递的文件,免除任何形式的认证”的规定,前述相关法院裁判可以免于文件认证手续的要求。
就向巴西联邦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法院裁判而言,根据《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第22条的规定,申请书应该附有以下文件材料:
(1) 经证明无误的裁判文书副本;
(2) 证明裁判是终局的文件,以及在申请执行时,证明裁判是可以执行的文件,除非裁判文书中对此已经予以明确说明;
(3) 证明已经向败诉一方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已经得到适当代理的文件;
(4) 如果是缺席裁判,证明已经合法传唤缺席的当事人出庭的文件;
(5) 申请书和上述裁判文书及文件材料,均应当附有经证明无误的葡萄牙语翻译及其相关复印件。
2. 向巴西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期限
巴西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向巴西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期限。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在巴西申请承认、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期间(limitation)与在作出该裁判的国家申请执行该裁判的期间相同,且该期间自裁判生效之日起计算。因此,我国生效裁判向巴西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应当在执行期间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上述期间为二年。
3. 申请保全
根据巴西高级法院的程序规则第216条第G款,申请承认外国法院裁判的申请人可以在巴西高级法院做出最终承认决定之前申请保全。根据巴西民事诉讼法第300条的规定,保全申请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证明申请人的诉请有很大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二是证明不提供保全将会使得申请人遭受难以修复的损失。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或担保,实践中申请人甚至也可尝试采取保函(guarantee-insurance)的形式。[13]
根据巴西民事诉讼法第301条,巴西法院可以提供的保全措施主要有扣押财产、行为禁令等。
三、在巴西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审查
(一)整体数据
根据巴西高级法院的统计数据,2020年只有1.9%的承认外国法院裁判的申请被巴西高级法院拒绝,即97.1%的承认外国法院裁判的申请得到批准,就该披露数据而言,巴西法院对于外国法院的裁判承认的比例相对较高。[14]
(二)巴西法院拒绝承认、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事由
首先,根据巴西民事诉讼法第961条、第963条和第964条,在巴西申请承认(homologate)外国法院裁判,除非国际条约和双边条约另有约定,该外国法院裁判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该裁判是最终的;(2)该裁判由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3)该裁判有效送达(对缺席判决也适用);(4)该裁判在其作出国家有效;(5)该裁判不违反巴西法院已经做出的裁判;(6)该裁判不违反巴西的公共政策;(7)该裁判所涉事项不违反巴西的专属管辖。对于上述条件,《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并没有做出相反规定,故在巴西申请承认中国法院裁判同样受到上述条件的限制。
以第6项理由“违反巴西公共政策”为例,在巴西高级法院2017年作出的一个判决[15]中,巴西高级法院曾认定裁判者因未披露其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系而违反了独立、中立原则并与巴西的公共政策相悖,从而拒绝了承认该仲裁裁决的申请。[16]此外,在另一份申请承认厄瓜多尔法院判决的案件[17]中,巴西高级法院以该判决的内容与巴西没有任何联系为由而拒绝承认该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第23条第2项的规定,巴西法院在判断上述第2项要求“该裁判由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是否满足时,依据的是巴西的民事诉讼法,即巴西法院会依据巴西民事诉讼法判断作出裁判的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其次,《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第23条也列举了中巴之间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法院作出的民商事裁判的情形,除巴西民事诉讼法中已经列举的情形之外,当存在下述三种情形时,巴西法院也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作出的裁判:(1)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得到适当代理;(2)巴西法院正在审理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提起的诉讼,且该诉讼先于中国境内诉讼提起的;(3)该裁判与巴西法院已经承认的第三国法院作出的裁判不符。
结合巴西民事诉讼法和《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巴西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作出的裁判的情形包括上文所述的十种情形,而前述情形均不涉及裁判的实质内容,这与《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第24条第2款“被请求方法院应当仅限于审查裁判是否符合本条约规定的条件,不得对裁判作任何实质性审查”的规定相一致。
此外,根据《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第24条第3款的规定,当裁判涉及多项内容并且无法得到全部承认和执行时,被请求方法院可以决定仅承认和执行裁判的部分内容。
四、小结
中国法院所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可根据《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与巴西国内法律规定在巴西申请承认与执行,而巴西法院对外国法院裁决一般不作实质性审查,且根据以往数据巴西法院承认外国法院裁决的比例也较高。尽管如此,具有境外资产追索与执行的需求的当事人仍须注意文件送达、通知等相关程序事项,并应当尽早与巴西律师确认承认与执行程序中的相关事宜,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释:
[1] Newton Bordin(博尔丁先生)是巴西圣保罗市City Court of Accounts的法律顾问和Barbosa e Gaertner Advogados Associados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诉讼、与政府机构的合同、国际技术合作和合规、反腐败和企业道德等。2005年至2007年,Newton Bordin在外交学院和北京语言大学学习国际法和中文课程。
[2] 2009年5月19日,中国和巴西代表在北京签署了该条约。2009年10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12年10月18日,巴西国民议会通过第539号法令批准了该条约。
[3] Constituição da República Federativa do Brasil(CON-1988-10-05)。巴西宪法为巴西联邦共和国的最高位阶法律,现行巴西宪法由1988年制宪会议制定,于1988年10月5日施行。
[4]除巴西各类专门法院(军事法院、劳动法院、选举法院等)之外,巴西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系统,各有基层法院和上诉法院。巴西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和巴西高级法院(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是层级最高的法院,其中巴西最高法院只管辖与巴西宪法有关的上诉案件,巴西高级法院管辖与联邦法律有关的上诉案件以及承认外国法院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审案件。
[5] Código de Processo Civil(Actnº 13.105/2015)。
[6]《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不适用于中国香港、澳门与台湾法院与巴西法院之间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安排。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http://treaty.mfa.gov.cn/Treaty/web/detail1.jsp?objid=1535420488848,访问时间2022年3月9号。
[7]根据巴西民事诉讼法第961条第4款的规定,与处理税产(tax foreclosure)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只有在巴西与外国政府之间的双边条约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或存在互惠约定的前提下,才可以在巴西得到承认与执行,而中国与巴西之间的《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并没有规定中巴可以互相承认与执行有关处理税产的判决。
[8] Lei de Falências(Actnº 11.101/2005)。
[9]参见https://uncitral.un.org/en/texts/insolvency/modellaw/cross-border_insolvency/status。
[10]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21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21条。
[11]我国法律没有对二审判决何时生效作出明确规定。在此前案例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持有的观点是,二审判决自送达最后一个当事人之日起生效,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监452号执行裁定书。
[12]较为特殊的是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根据巴西民事诉讼法第961条第5款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可以不经巴西高级法院承认,直接在巴西申请执行。
[13]具体担保的形式与要求可与巴西法院确认。
[14] SUPERIOR TRIBUNAL DE JUSTIÇA. RelatórioEstatístico 2020. Available at: https://www.stj.jus.br/webstj/Processo/Boletim/verpagina.asp?vPag=0&vSeq=357.
[15] S.T.J., SEC 9,412/EX, April 19 2017. 其中SEC(Sentença Estrangeira Contestada)指代申请承认程序中相对方提出异议。
[16]该案中巴西高等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规范同巴西民事诉讼法中对外国判决的审查规范类似。
[17] S.T.J., SEC 8,54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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