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纠纷解决与防范•系列研究报告》序言
Posted on:2022.09.12 20:30 Author:王真等 Source:天同诉讼圈

文/民营企业纠纷解决报告课题组 王真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杰 于胜 杜希 郑欣嘉 董悦 李振伟 天同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

民营企业,作为与国有企业相对的非公经济实体,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近几年,在整体经济下行和疫情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下,民营企业也是最先感受到“春江冷暖”。反映在司法界,涉民营企业的民商事纠纷大幅上升,民营企业面临经营和法律风险防范的双重压力。例如,根据北京市一中院对公司争议的统计,在1735件案件中,涉案目标公司性质为民营企业的1409件,占比达81.21%。
为了防范民营企业大规模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178条》,各地法院也相继出台了相关风险提示白皮书[1]。涉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是天同代理案件的主要类型,天同最近几年也持续跟踪研究民营企业法律纠纷的相关问题。王真律师团队与民生银行一起深入调研了民营企业金融法律风险,通过对1000余件案例的分析,形成了《民营企业纠纷解决与防范·系列研究报告》。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天同代理案例的梳理研究,对大量民营企业案例的汇总分析,我们把视线聚焦于民营企业最频发案件的领域,形成了相对系统的《民营企业纠纷解决系列研究报告》,自今日起,正式发布相关系列文章。


《民营企业纠纷解决系列研究报告》

  • 序言:序言及民营企业典型案例举要
  • 主题一:民营企业治理相关争议研究报告
  • 主题二:民营企业融资纠纷研究报告
  • 主题三:民营企业担保纠纷研究报告
  • 主题四:民营企业投资纠纷研究报告
  • 主题五:民营企业刑民交叉纠纷研究报告

【五大主题、1000余件案例、100余个风险点、100余项纠纷风险防范建议】


——聚焦民营企业治理类纠纷,源于民营企业发生的争议事项通常可以溯源于企业治理问题。民营企业决策主要依赖企业主的“单边依赖”的特征,加之“商业导向”与缺乏风险意识的特性,都加剧了企业治理多在较低水平运行的问题,几乎每一个民营企业纠纷都可以“挖”出企业治理过程中的缺项。经过我们的研究,民营企业主要治理问题集中于法定代表人风险、公章管理风险、公司决议风险、代持股权风险、用人失察风险等。上述风险均来源于实际发生的案例,均是“真问题”。在该主题报告中,我们将以上述风险为纲,逐一剖析所涉争议解决中体察到的公司治理问题,为民营企业治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聚焦民营企业融资类纠纷,源于融资难、融资乱是困扰民营企业的主要问题,而民营企业融资类纠纷占全部纠纷的比例高达22%。我们以不同融资渠道和方式为纲,分别将金融借款、金融产品融资、民间借贷、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不同融资方式的风险进行细致梳理,提取出典型问题,并设计风险化解方案和路径。

——聚焦民营企业担保类纠纷,源于民营企业融资通常伴随着担保事项,民营企业之间互保联保的情形较为高发,因对外承担过重担保责任导致民营企业经营困境的情形并不鲜见。而《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针对担保制度所作的诸多最新规定,尚未被民营企业充分重视,风险应对方案仍然缺位。担保子课题涉及四大板块,20余项专题,全面解构民营企业担保类纠纷及风险防范。

——聚焦民营企业投资类纠纷,源于在经济上行时期,大型民营企业集团的投资并购规模持续上升,对外投资甚至成为部分企业集团的主营项目。但随着经济转入下行阶段,民营企业对于投资的专业度不足、管理水平较低的弊病逐渐显现,投资类纠纷开始高频发生。对于涉及对赌争议、明股实债等较为新型的纠纷,民营企业多力有不逮,亟需研究民营企业投资纠纷的特点,梳理相关规则。

——聚焦民营企业刑民交叉类纠纷,源于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件数量高企、后果严重,涉刑风险远大于国有企业。这既与民营企业治理不够规范相关,也与当前经济下行、纠纷高发,总有当事人试图利用刑事手段“以刑促民”或者“以刑阻民”有关。民营企业家如何防范自身刑事风险,杜绝员工涉刑风险,又能通过民事手段维护权益,是企业治理中亟需搭建的能力。


为完成上述课题,我们研究了千余例民营企业案例,提取出了与民营企业息息相关的上述五类典型法律问题。而作为本系列报告的开题篇,我们特意选取了10件曾广受舆论关注的民企典型案例,它们均不同程度体现了我们研究报告中的核心问题,体现了我们制作报告的初心。以期可管中窥豹,提示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重视法律风险、提升解决法律风险的能力。


1. 当当网公章抢夺战白热化,公司控制权争斗频发

抢公章,最广为人知的应该是当当网夺权大战。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纠集多人前往当当网办公场所,强行抢夺公章并宣布全面接管当当,将股东纠纷引起的“抢公章”大战推到舆论台前。公司印章作为公司管理权、控制权的象征,表面上抢的是公章,实质是公司控制权的争夺。由于加盖公章是判断公司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生效的重要标准,控制公章的一方能够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合同,给公司带来现实风险;而没有公章的一方,无论是申请作废重刻公章,还是提起证照返还之诉,都难免落入被动,公章失控很可能使企业运营受到掣肘,乃至蒙受损失。因公章在实践中的重要意义,在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时,抢公章戏码就屡屡上演,不仅给公司经营带来了巨大风险,也极大损害了公司形象。抢公章闹剧,反映出公司未建立行之有效的公章管理制度,但更深层次的是暴露出公司缺乏科学合理的内部治理方案,导致股东冲突无法在法律框架内化解。

2.山东一箭深陷假印章官司,无妄之债拖垮优质民企


因项目合作或挂靠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其中尤为典型的就是公章私刻失控风险。在建筑行业深耕多年的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因与王某合作成立项目分公司,任命王某为分公司总经理,并向王某提供了一套分公司公章。未料想,王某借机伪造了山东一箭的假公章,并伪造了一份内容为山东一箭董事长授权顾某(王某合作伙伴)为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在王、顾二人利用山东一箭的资质承接工程项目期间,顾某擅自以山东一箭名义多次举债,金额高达数千万元,绝大部分被顾某挥霍。后因顾某出逃,出借人纷纷以山东一箭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王某利用伪造的山东一箭公章自聘律师,导致山东一箭因不知情根本没有参加诉讼,却直接收到了终审败诉判决。后续案件又援引该在先作出的生效判决,判令山东一箭承担还款责任。假印章累计引发的诉讼竟达17件之多,令企业深陷官司泥沼,多处房产、地产及银行账户被查封,挣扎在破产边缘。伪造印章虽然构成犯罪,但不意味着所签订的合同当然无效,因表见代理规则,虚假公章也可能将不知情的公司拖入债务泥潭。如山东一箭这样的惨痛教训,就集中暴露出企业未能充分认识人员失控和印章失控风险。


3. 股权代持争议频发,青岛大牧人上市前夕突遭举报


基于种种原因设定的股权代持安排,由于“名不副实”(实际出资人与工商登记股东不一致)的天然缺陷,会给参与各方以及目标公司带来多方面的潜在风险,甚至影响到公司上市命运。例如,在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青岛大牧人)挂牌上市前夜,公司股权代持纠纷持续发酵。青岛大牧人原为无锡大牧人畜牧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无锡大牧人)的控股子公司,无锡大牧人的股东则为徐某等自然人。后无锡大牧人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科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徐某又将所持无锡大牧人的股权转给青岛大牧人,随后无锡大牧人注销登记。争端正源于此,徐某并非无锡大牧人的实际出资人,而是替另外三人代持股份,但通过上述一系列的股权转让,徐某代持的股份凭空消失,实际出资人被踢出局。因股权代持纠纷,本已IPO过会的青岛大牧人被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为由告上法庭,并遭到实名举报,上市前景成迷。股权代持,给实际出资人带来的不仅有名义股东背信风险,还有股权被强制执行、代持协议无效、无法显名等诸多风险,同时也会给名义股东带来补足出资、承担股东责任等风险。


4. “报团取暖”变“火烧连营”,民企深陷“互保圈”旋涡


很多民营企业陷入困境乃至破产的原因并不是自身经营不善,恰相反,有的企业甚至主营业务表现出色,但却因为第三方提供担保而被迫背上沉重债务。曾上榜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山东大海集团、山东金茂纺织、山东天信集团,均因“担保圈”的连锁反应被拖入代偿旋涡,从昔日的明星企业沦入破产困局。因融资困难、可抵押财产有限,民营企业为获得银行贷款、满足银行增信担保要求,往往会选择“抱团取暖”、联合起来相互担保,从而在特定行业或地区形成“互保圈”。担保圈中的企业,通过相互担保或连环担保形成以担保关系为链条的特殊利益体。但是,“互保圈”的风险是由链条中最脆弱的企业决定的,圈内一家企业出现风险,往往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风险会沿着担保链条扩散传导,导致圈内企业整体陷入困境,“抱团取暖”瞬间变成“火烧连营”。


5. 要贷款先背10亿不良,集成广福遭遇银行捆绑搭售


在经济下行叠加严监管的背景下,部分银行机构为了化解不良,给贷款客户捆绑搭售不良资产,由此引发的贷款企业与银行之间的纠纷层出不穷,且交易安排愈发复杂隐秘。对民企而言,因这类附加条件和隐性成本的存在,融资不仅难且贵,还有可能被卷入债务泥潭、触发连锁风险。集成广福公司与富滇银行之间的追偿权诉讼即是一起惨痛教训。集成广福公司向富滇银行申请贷款,被银行要求将其中10亿元用于收购本行风险项目,集成广福公司与富滇银行、信托公司为此进行了风险项目重组。后因富滇银行未发放剩余贷款,加上重组风险项目全部亏损,集成广福公司资金链断裂,房地产项目、股权、账户等均被银行查封。在富滇银行提起的追索诉讼中,集成广福公司关于贷款背景安排的抗辩因未在书面合同中体现,最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监管投诉与刑事报案也无实质突破。集成广福公司的实际用款只有4.5亿元,却背上了16亿的债务负担。


6. 忽视融资条款风险,俏江南创始人惨痛出局


企业家与私募资本的联姻,都有一个甜蜜高调的开始,但最后却可能是反目成仇的结局。俏江南与鼎晖投资,正是这样一个过山车式的惨痛故事。当初俏江南为大举扩张而引入资本,为换取更多资金又选择了给出最高估值的鼎晖,双方在投资条款中设定了限期上市条款、股份回购条款、领售权条款、优先清算权条款等。但因后续谋求IPO不顺,触发了股份回购条款,因张兰无力回购导致鼎晖启动领售权条款,公司的出售又触发了优先清算权条款。在此背景之下,CVC入主成为俏江南的大股东,并将俏江南的全部股份用于质押贷款,张兰作为创始人最终只能黯然离场,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这类故事在投资界已经多次上演,创业者的所有困境来自融资,融资的目的是为了发展,但盲目追求高估值,不重视融资条款的风险,就可能从蜜月走向双输。


7. 西安40亿元套路贷陷阱,让与担保导致宏润地产拱手他人


为获得融资,很多民营企业会选择以股权让与方式提供担保,但这种融资方式十分冒险,不仅将公司控制权拱手他人,事后维权也会陷入被动。曾引发高度关注的“西安40亿元套路贷”案即是一个因让与担保而失去企业的例子。宏润地产原本是宏润实业公司下设的房地产项目公司,负责开发西安“国际幸福城”项目。宏润实业公司为给600万元借款进行质押担保,将其持有的75%宏润地产股权无偿转让给王某。虽然股权转让并非双方的真实意图,但宏润地产75%股权已被登记在王某名下,法定代表人也变更为王某的关联方,股权失控后,宏润实业公司不仅失去了价值40亿元的项目,“国际幸福城”项目也停摆、烂尾,王某等还打着“国际幸福城”的幌子,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虽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高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属股权担保性质,不产生股权转让效力,王某并非真实股东,但宏润实业公司要求撤销股权变更登记的行政诉讼却一再败诉,恢复财产依然困难重重。


8. 昔日柳州首富身陷囹圄,正菱集团踩非法集资红线


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早有共识但始终难以解决的痼疾。因金融贷款难以获取,民间资本实际上已成为民企融资的重要方式,但民间资本的法治化严重不足,在融资过程中很容易走向失控,乃至触碰非法集资红线。曾是广西百强企业之一的正菱集团即是教训,正菱集团因扩张太过迅速,一直依靠银行贷款运作无法满足集团扩张所需,为了偿还银行资金缺口,以承诺高息回报、口口相传的方式吸收个人资金。最终,历经潜逃海外、红色通缉、遣返回国,正菱集团及董事长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昔日的柳州首富锒铛入狱。当前“跑路”的企业老板几乎都涉及民间高息融资,也折射出民企融资困境。


9. 民企日常经营不规范,埋藏刑事风险隐患


曾入选2019年“国家赔偿典型案例”的孙夕庆案,是一个极具典型意义的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案例。孙夕庆是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因股东矛盾,孙夕庆被昔日的合作伙伴举报“非法侵占公司财产”,在2014年因涉嫌职务侵占、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刑事拘留。在经历了114次庭审后,终于在五年之后收到了《不起诉通知书》。股权纷争并不罕见,但之所以变为刑事案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埋下的隐患。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不清、转账和报销流程不规范,公司税务开票不规范、财务数据不公开等看似细枝末节的不规范操作,一旦牵涉到刑事风险,极有可能变为经年累月的诉讼乃至对人身自由的剥夺,足以打垮一位优秀的企业家和一家优质民企。


10. 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难禁绝,做企业如走钢丝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痼疾,也是高悬在民营企业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其中,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之间的界限,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极具典型性。以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例,某水务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后,建设公司未选择提起民事诉讼追索工程款,而是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水务公司负责人温某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立案并采取拘留措施。幸而检察院查明,水务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投入大量资金、所收保证金实际用于生产经营,不足以认定温某某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刑事立案。立案环节是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重灾区,很多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长期滞留在侦查环节,既未被撤销,又未被移送审查起诉,形成“挂案”,导致民营企业家长期处于被追诉状态,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在中国民营企业面临的机会与壁垒中,法律诉讼可能并非主流,相比于宏观政策释放的改革红利、微观操作层面凝聚的人情事理,法律规则总显得专业、复杂、琐碎,令企业家敬而远之。但是,现代企业的生发、成长、壮大、没落,无一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与规制。上述案例可以显见,有企业利用法律武器为权利而斗争,发展壮大;也有企业因法律意识淡薄而陨落,令人扼腕。因此,民营企业的发展需要强大企业治理能力、运用法律的护航能力,期待团队精心奉献的《研究报告》,可以助力民营企业更加成熟、向荣。
注释:
[1] 东营市中院,广西高院,济南中院,北京市一中院,潍坊中院,佛山中院,甘肃高院,重庆高院发布《关于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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