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步,完成有效答辩 | 办案手记
Posted on:2022.02.12 20:14 Source:天同诉讼圈

文/黄伟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阚弘博天同律师事务所重庆办公室

盖诉讼代理,限于诉讼两造,非原告代理人,即被告代理人。在原告代理人立场,诉讼发端于起诉状制定;在被告代理人立场,诉讼发端于答辩思路制定。答辩思路实为被告立场之总纲,辅助形成法官审查之争议焦点,不可谓不重要。但答辩并非泛泛而谈,亦非意气用事,须细细思量,方能有效。无效答辩,千言万语约等于无;有效答辩,字字千钧,方能显代理之价值,也应是代理人本份及基本技能。本文希望在实务经验基础上,做简要总结,希望能为有效答辩锚定思维框架,以不变应万变。

 

一、有效答辩应有针对性

 

答辩,顾名思义,系针对原告起诉之回答或抗辩。而原告起诉分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两部分,有效答辩即应针对该两部分均作出回应。

 

对于诉讼请求之回应,大体有整体回应和分项回应两种方式。对于原告诉讼请求全部不认可,为整体回应,简洁但不具体。对于原告每项诉讼请求发表独立观点,为认可或不认可之表态,为分项回应。无论是整体回应,还是分项回应,针对性要求必须涵摄原告全部诉请,而无遗漏。有时此并非简单。因答辩时,代理人时常由事实和理由切入,若条理不清晰,忽略总结归纳,时常无法归结于针对哪项诉讼请求。

 

从思维方式角度,分项回为笔者推荐样式。一方面,诉讼中,对于被告而言,时有认可部分诉讼请求更有利之情形,此时须分项回应。

 

如原告诉请解除合同,要求赔偿违约金及其他损失。此时,被告若无意受合同继续约束,可认可解除合同诉请,针对剩余诉请进行答辩。

 

另一方面,分项回应的好处在于,强迫自己思考多层次答辩的可能。如在原告提出本金和违约金的诉请时,若仅辩称本金不应承担,相应违约金也就无需承担,恐会遗漏针对违约金本身可能提出的违约金过高的答辩。

 

对于事实和理由的回应,在答辩阶段仅需针对关键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概括回应,而无需详细展开,此为答辩与代理意见之区别。针对关键事实回应,既可直接否定,也可另证事实而为否定。

 

如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认为货物交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诉请支付货款。答辩可直接辩称货物交付义务没有完成,也可辩称双方为融资性贸易,而无货物交付可言,即提出新的事实主张而否定原告主张的事实。

 

针对法律适用回应,有原告理解法律不准确,无法适用于所在案件;有原告援引规范依据,效力层次不足等直接否定,但更多的是要在自己的答辩意见中援引准确的法律依据或请求权基础,以证成该答辩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二、有效答辩应有证据支撑

 

答辩虽为被告诉讼行为发端,但也是被告意见之整体框架,辅助形成争议焦点,并成为诉讼审查之核心,贯穿庭审及整个诉讼流程。从结果的维度评价,有效的答辩应是能被法院最终采纳的答辩,否则便是无效答辩。而答辩作为被告诉讼主张,若要被采纳,自然需要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有效答辩应当是有证据支撑的意见,而非空中楼阁。

 

虽然在实务中,从诉讼策略或者客户需求出发,有些答辩意见并无证据支撑而仍需作为答辩意见表达,但此不应成为代理人工作之核心。代理人应从证据出发准确评价答辩的有效性,并时刻注意挖掘有效答辩。如实务中常见的,虚假诉讼、债务虚假、恶意串通等答辩,虽然看似很严重,能动摇原告诉讼之根本,但往往难以举证证明,而无法得到法院采纳,因此仍然为无效答辩。此外,答辩时强调证据思维,亦有利于代理人思维向后延伸,对诉讼形成整体判断和掌握,以完成答辩与举证,乃至质证的紧密配合。

三、有效答辩应紧系责任构成要件

 

在原告一方,发动诉讼,设计诉请时,应有请求权基础思维,使自己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以争取法院支持;在被告一方,进行针对性答辩时,也应有请求权基础思维,对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拆解,逐一寻求突破。在此过程中,被告一方面须在总结提炼原告事实和理由基础上,作出针对性回应,另一方面既不能帮助原告延伸扩展,也不能遗漏限缩,尺度必须拿捏准确。

 

笔者认为,设计有效的答辩,应在请求权基础思维基础上,对责任构成各要件进行拆解分析,避免有所遗漏。对于被告而言,若无法确定构成要件是否该当,则仍应将该构成要件不满足作为答辩要点之一,以使答辩更加全面。换言之,在被告角度,要逐一审视各项责任构成要件是否该当、满足。

 

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单独起诉作为抵押债务人的被告,要求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此时,虽然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是抵押合同,但此仅是被告答辩的其中一个层次。从责任构成要件来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必须符合如下要件:1.主债务有效、未消灭,而且金额确定;2.抵押合同有效而且办理抵押登记,担保范围明确。在此框架下,被告要减免责任,既可以从自身合同关系出发进行答辩,也可以从主债务关系切入进行答辩。若被告仅从自身有关的抵押合同关系出发答辩,认为抵押物不存在、抵押未登记、抵押权已经消灭等等,而忽视针对主债务的答辩,法院就有可能认定被告对主债务没有异议,从而不对主债务进行实质审查即作出认定。

 

在此情况下,被告实际上主动放弃了一些可能行之有效的答辩。此外,责任构成要件思维的另一个层次性框架是:责任成立、有效、消灭,答辩时亦应就各环节一一梳理,以免遗漏。

 

此要求本无任何高深之处,但有时候代理人确会因为自身专业能力不足,而无法对全部构成要件进行清晰界定,而更常见的是由于代理人或当事人陷入思维惯性而难以贯彻。特别是,有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会选择情感上共鸣更强烈的点作为主要答辩,而忽略了其他答辩可能性。因此,如何穷尽全面答辩可能,从中找出有效的答辩,仍然是对代理人专业能力的考验。

四、有效答辩应避免自相矛盾

 

自相矛盾的答辩可能互相消解、归于无效,应为明理。实践中,A与非A这种冲突样式并不常见,更为常见的是A与B(包含非A)这种冲突样式。

 

例如,对于欠款清偿责任的答辩,若对欠款金额(B)本身提出答辩异议,则隐含了确认欠款存在(非A)的前提,再提出欠款不存在(A),则构成了答辩冲突。

 

在出现自相矛盾的答辩时,有时候法院会要求作出选择、予以明确,有时候也会以此为由直接不予采纳。因此,对答辩效果会有直接影响。在涉及多个答辩层次时,也应当考虑答辩层次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能否兼容。哪怕有“退而言之”的避风港,也要慎重考虑两相矛盾的答辩层次之间互相消解、归于无效的可能。

 

扩而言之,笔者认为,答辩还应注意潜在的负面影响,而不能仅着眼于眼前的案件。特别是在自认、禁止反言、诚信诉讼等规则、原则日益严格适用的背景下,答辩对被告权益(后续诉讼)的潜在影响也应当纳入答辩考量。

 

结语

本文所及,可以说是最普通的有效答辩思维,并无任何艰深之处,但实际上要形成思维习惯,再具体运用到每一个个案当中,也并非易事,故要点式、提纲式的自我提醒仍有必要,也希望本文能起到一些提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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