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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是仲裁与ADR程序中极其重要的角色。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当事人和仲裁庭均可聘请一名或数名专家以协助确定案件事实。除了在仲裁与调解中,当事人和裁判者需要专家所提供的专业意见外,专家还在很多场合发挥作用,比如:在合同谈判中,提供对某一个具体问题的专家意见;在争议解决委员会解决中长期合同中的单个问题时,提供对该问题的专家意见;等等。
与仲裁员和调解员相类似,专家如何选择、任命;专家需要具备何种素质、坚守何种职业道德、需要如何推进程序等问题也在实践中被频频问及。据此,国际商会ADR中心推出了《国际商会专家规则》供使用,此外,国际商会仲裁与ADR委员会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与《国际商会专家规则》制定了《担任专家的相关问题指引》报告供使用和参考。报告的第一版于2010年发布,现结合《国际商会仲裁规则》(2021年修订版)、自2015年2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专家规则》以及最近发布的委员会相关报告进行更新。
本指引由Erik Schäfer和David B. Wilson共同主持的“国际商会专家程序指引”工作小组编写,于2021年4月13日向国际商会仲裁和ADR委员会(“委员会”)提交。本中文翻译由国际商会青年仲裁员论坛代表、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颖律师和团队完成。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官方效力。
*本指引采用第一人称问答方式,先是从(拟任)专家的角度提出问题,并对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具体回应。这一方式有助于更有效地解决(拟任)专家在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目录
I.导言
II.根据仲裁机构规则任命的专家与由一方当事人或全体当事人直接聘用的专家有何区别?
A.什么决定了我的权利和职责?
B.我需要遵守哪些道德标准?
C.不同类型的委派任务对我作为专家有何影响?
D.我的角色如何影响我与一方当事人的初期接触?
III.根据《国际商会专家规则》被任命的专家
A.根据《国际商会专家规则》,我可以扮演什么角色?
B.在接受任命之前,我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C.我应该如何与当事人进行沟通?
D.我如何确定我作为专家的任务?
E.当事人期望我提供什么样的工作成果?
IV.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被任命的专家证人
A.我在仲裁程序中的角色是什么?
B.在接受任命成为仲裁中的专家证人之前,我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C.我对仲裁当事人和仲裁庭负有什么义务?
D.我应该如何与当事人和仲裁庭进行沟通?
E.关于从当事人和仲裁庭处获取信息(包括进入某一场所),我有哪些权利?
F.我需要出具什么样的报告或其他的工作成果?
G.在提交工作成果后至庭审前,我能预期发生什么?
H.在庭审中我能期待发生什么?
I.导言
本文旨在为依据《国际商会专家规则》(“《专家规则》”)[1]及《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仲裁规则》”)[2]的规定聘任或考虑接受聘任为专家的人士提供所应考虑问题的一般性指引。本文对不适用这些规则的其他专家服务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专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3],《专家规则》未对此加以区分。如果法人担任专家,应当注意本文下列义务既适用于法人,也适用于参与执行该法人指派任务的雇员、助理和分包商。尽管《专家规则》对此问题没有说明,但专家服务是高度个性化的。因此,除非聘请专家的全体当事人明确同意,否则专家的工作不应被分包。
专家可以根据《专家规则》《仲裁规则》担任不同的角色,以此在避免或解决争议方面提供有价值的服务。
专业知识:
仲裁:
II.根据仲裁机构规则任命的专家与由一方当事人或全体当事人直接聘用的专家有何区别?
A什么决定了我的权利和义务?
i. 由一方当事人或全体当事人直接聘用
你承诺提供服务的聘用协议约定了你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协议通常由你与决定聘用你提供服务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签订。
聘用协议将受你与相关当事人约定的法律管辖;如聘用协议未约定适用法律的,将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仲裁庭或某国法院)决定适用的法律。适用法律可能会决定你作为专家的相关职责和义务,例如默示义务(聘用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但你作为专家可能负有的义务),未履行义务(如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的后果以及免责事由等。聘用协议最终应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本文在此不再展开。你应注意:在你与当事人的聘用协议中,应适度地详细约定你作为专家的所有相关权利和义务,并明确适用法律。
总地来说,协议各方约定的条款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
ii. 根据机构规则任命的专家
如果当事人约定根据《专家规则》或《仲裁规则》任命专家,你应当以符合这些规则的方式提供服务,而同时这些规则也应当成为你的聘用协议的一部分。例如,按照当事人约定的规则,机构或仲裁庭将对你的服务作出某些特定的决定(如委托范围、专家报告的形式、报告作出的截止时间、报酬费用等)。因此,在接受任命之前,你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已就特定规则达成合意,并仔细阅读这些规则。此外,你不能单方面变更当事人已经约定的规则,如果你提供服务所需遵守的相关规则和时间要求对于你而言是不可接受的,除非全体当事人同意对此进行适当的修改,否则你不应当接受聘用。
B我需要遵守哪些道德标准?
i. 职业标准
如果你是行业协会的成员,或者受到职业许可要求或其他职业或法律标准的规制,在你作为专家提供服务时,这些通常适用于你本专业活动的规则可能也将适用。因此,如果你与当事人之间的聘用协议中约定提供的服务或行为与你必须遵守的专业强制性规则相冲突,你应该考虑拒绝或终止聘用协议。在对是否存在冲突问题持有疑问的情况下,你应该考虑向你所属的专业机构征求意见,但要注意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要违反任何保密义务。
当然,你也应以符合当事人信任的方式提供服务,你应诚信地以经得起同行评议的方式行事。如果你被聘用为“中立”的专家,则你应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或某一特定立场。
ii. 根据机构规则任命的专家
当事人约定的机构规则可能也包括道德标准,比如关于专家的独立性和中立性问题。你接受聘用即代表你同意遵守这些标准(上文第二节(A)(ii)部分)。
a. 独立性。《专家规则一》(“专家和中立人的提议”)第2条第3款要求由国际商会国际ADR中心(“中心”)[7]提议的专家必须披露任何在请求提议专家人选的当事人看来可能有损其独立性的情形。根据《专家规则二》(“专家和中立人的任命”)第3条第3款和第3条第4款的规定,中心任命的任何专家必须提供一份书面声明,确认其中立性和独立性、披露相关事实。在聘用存续的过程中,专家必须保持中立和独立于各方当事人。
根据《专家规则三》(“专家程序的管理”)第3条第3款的规定,专家必须在中心管理的专家程序中提供相同的声明。根据《专家规则三》第4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专家必须在整个过程中保持独立和中立,并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披露后续可能使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和中立性产生质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形。
通常情况下,依照常识将很容易决定是否会因为缺乏独立性需要拒绝聘用。
“独立”意味着不存在导致你被合理地认为对所委托事项的结果有任何经济或个人利益的情形,而你是否独立取决于对你的个人关系、业务和经济利益的评估。《专家规则》在这方面只能提供一般性指导,你有责任确定这些关系和利益是否会损害你的独立性。就此,《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8]是对仲裁员利益冲突的指引文件,尽管其约束主体为仲裁员且对国际商会不具有约束力,但仍可以对专家独立性评估的一些疑难问题提供参考。
在根据《专家规则》行事时,你应该推定适用于你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的标准与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适用于仲裁员的标准相同。例如,可能损害你的独立性或被要求披露的因素包括:
b)在对是否披露有疑问的情况下,则有必要进行披露。尽管对披露事项有上述规定,但就某一情形是否有损专家的独立性或中立性的判断仍存在很大的“灰色区域”,一般理性人就具体情形的判断也会存在分歧。基于此,如果你对某一特定利益或关系是否会造成冲突有疑问,你就应该披露该等情况(上文第二部分(B)(ii)(a)(“独立性”))。这些关系和利益被充分披露后,如果相关当事人没有反对或明确放弃、豁免相关要求,独立性问题即可以得到解决。
此外,通过充分披露,你也加强了你在当事人心中的诚实度和可信度。相反,如果先前未披露的相关事实在随后的过程中被当事人知悉,这一情况可能会极大地影响你的信誉、声誉以及你工作成果的权威性,即便当事人在你披露后可能并不会提出异议。更重要的是,未披露信息可能会导致你违反适用法律下你对相关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c)中立性。“公正”是“中立”的同义词,这两个术语的实质内容大体相同。如果当事人委托你作为一名中立的专家评估人或审裁员(adjudicator),你应当对过程负责,并且应该努力满足全体当事人的合理期望,站在当事人角度考虑其所希望被对待的方式。你应该就程序的结果,或工作成果(即“可交付成果”)的结论保持公正和中立。你应该公平公正地展开工作,平等地对待相关各方,同时你的工作过程也应该保持透明。这意味着除非特殊情况要求(下文第三部分(C)和第四部分(D)),你应该明确说明你对当事人的期望,并确保当事人对任何的信息交流情况都知情。此外,被认定为公正和中立的专家往往对当事人来说更有说服力。
因此,问题在于你是否能够保持你的判断、基于与同行专家在相同的事实背景下所适用的职业标准和条件得出结论,以及外部因素(如对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的厌恶)是否会导致你得出与同行在相同情况下所应得到的不同的结论。
最后,如果你已经对某一问题形成了较强烈的个人意见,以至于你不可能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客观地看待案件情况时,你可能不能保持中立。但是,如果有相当多的人或大多数同行也同意你的专业意见,则你先前形成的个人意见并不一定就当然意味着你不中立。如果你对先前形成的个人意见的中立性问题有疑问,你应该考虑向要求你提供服务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披露这一问题。
因为中心的角色随着专家被提议或任命而结束,《专家规则一》和《专家规则二》对于在专家首次披露之后出现的其他问题的披露并未予规定。由此,《专家规则三》第4条(“专家的持续中立性和独立性;专家的替换”)规定,如果出现此类问题,专家同样应当毫不迟延地进行披露。
d)是否有时间。当接受提议或任命(上文第二部分(B)(ii)(a)(“独立性”))时,专家必须确认他(她)自己是否有时间履行和完成委派任务,而专家能否迅速完成委派任务对当事人来说通常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备选专家在接受提议或任命之前,必须确认他们能在接受提议或任命之后立即开始相关专家工作,并确认他们能根据中心所提供的信息在预期时间或合理期间内完成任务。如果相关的信息不充分,专家应要求中心提供更多信息。专家应当根据自身经验、结合相似委派任务的范围和期限,同时考虑其已有或将来的其他委托事项来确认自己在此案中是否有时间完成委派任务。如果备选专家已有其他的委托事项,认为其在本案中完成委派任务所需的时间将超过其他无上述其他委托事项的同等专家,则该备选专家应拒绝本案委派任务或向中心咨询进一步意见。
C不同类型的委派任务对我的角色有何影响?
i. 仲裁中的专家证人和专家程序中的专家评估人或审裁员(adjudicator)应当考虑的事项
除非当事人同意或仲裁庭另有指示,否则你在仲裁庭审过程中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做出的,或在仲裁程序或专家程序中出具的报告里所作的事实陈述都必须尽你所知的真实,并且你所给出的任何意见也都必须在你的专业认知下是正确的。如果当事人或仲裁庭已指示且你已明确作了说明,则你可以推定特定的事实或依据假设的某些事实来出具意见。但除非当事人明确同意,否则你不得默认地推定、编造事实,或遗漏你已知的相关事实。如果证人在明知的情况下提供了不实证据,其可能需根据适用法律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同样地,你也不应提供你或与你同等资历的同行专家根据你所在领域内公认的领先技术或方法认为是不可靠的意见或评估。
ii. 仅由中心向一方当事人或具有共同利益的当事人提议或任命的专家应当考虑的事项[9]
如果你的工作是由一方当事人或具有共同利益的当事人直接委托的,而不是根据《专家规则》进行的,上述原则可能不完全适用。
a) 如果你受聘为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提供仅供其内部使用的工作成果,则你的职责由你与当事人之间的聘用协议以及你必须要遵守的专业标准来决定(上文第二部分(B)(i))。如果你是依据《专家规则一》提议的专家,则规则第2条第3款要求你提供关于是否有时间、中立性、独立性和披露事项的初步声明。
b) 如果你受聘在争议发生初期提供服务或在诉讼或仲裁中提供专家证据,你应区分以下情况:你是仅作为协助一方律师的专家顾问,还是受聘作为专家证人。在某些情况下,你可能开始被聘为专家顾问,之后再被任命为专家证人。
c) 如有可能,你应在受聘之前或受聘之后尽快明确你的角色定位。如果存在任何要求你作为专家证人提供服务的可能性,则你的行事方式将与仅作为一方顾问的行事方式不同,与你一起工作的律师应该能够就具体的法律和道德要求为你提供指引。如果你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指引或指示是非法的或与你的专业职责不一致,你应当考虑拒绝接受聘用或提前终止聘用关系。
D我的角色如何影响我与一方当事人的初期接触?
i. 要确认的问题
你可能会以不同的角色提供专家服务,每种角色都有特定的行为要求,并可能遵循不同的法律和道德标准。因此,在开始讨论委派任务的实质内容之前,你应获得的基本信息包括:
如果你确认了这些要点,你应该能够确定你是否拥有所需的专业知识、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需要披露某些特定事实、是否有时间,以及是否愿意接受委派任务。
ii. 要避免什么?
如果一方当事人联系你拟聘用你作为中立专家(例如:专家评估人、审裁员或仲裁员),在初期提供基本信息之后,你应该避免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进一步接触。例如,接受与研究一方提供的文件或其他信息通常是不合适的,特别是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如果你认为举行会议或对文件及其他信息的初步研究是合适的,你应该让全体当事人都参与,并让他们有机会参与任何初步会议或电话会议。
注释:
[1]《国际商会专家规则》包括三套规则:(一)专家和中立人的提议;(二)专家和中立人的任命,以及(三)专家程序的管理,本报告采用《专家规则一》《专家规则二》或《专家规则三》来指代相关的子规则。
[2]《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3] 例如,参见《专家规则一》序言部分。
[4]“审裁”是英国用来形容各方达成的一种迅速、非正式的,由专家决定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程序的一个术语。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具有类似效果的程序,但使用的术语和具体的法律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审裁”不能与“仲裁”混淆。
[5]根据《国际商会争议解决委员会规则》第5条第2款,争议解决委员会的决定一经接收即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6]许多(如果不是大多数的话)国家允许各方授权一名专家决定其合同权利和义务。在极少数情况下,这种决定可能比合同更容易执行。一些国家要求专家遵守特定的最低限度的“程序标准”。如下文所述,这将根据适用的法律而有所不同。
[7]参见《专家规则一》,序言和第2条;《专家规则二》,序言和第3条;《专家规则三》,序言和第3条(关于国际商会国际ADR中心以及保障能从中心获得专家提议或任命的程序的讨论)。
[8]https://www.ibanet.org/Publications/publications_IBA_guides_and_free_materials.aspx.
[9]《专家规则一》(“专家和中立人的提议”)和《专家规则二》(“专家和中立人的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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