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的启动|民商事再审程序操作指引
Posted on:2023.12.08 18:05 Author:王晓雨等 Source:天同诉讼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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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民商事再审程序操作指引修订版撰稿人:王晓雨、王真、曹玉龙、卞舒雅

2023年9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订新《民事诉讼法》,并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民事诉讼法》未修改本文涉及的法律条文内容,仅调整部分条文序号,且尚未正式施行,本文仍沿用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序号。

第二章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第二节  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的启动

一、当事人申请监督

(三)管辖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九、三十条对当事人申请监督情形下的管辖规则进行了规定,具体而言:

第一,当事人就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的,由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受理。需要说明的是,在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情况下,因此时再审法院并未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仍然是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且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和逾期不作裁定之行为也不适用于再审程序,检察院如对此进行监督则无法启动再审程序,故该情形下,仍应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受理。举例说明,如张三与李四借款合同纠纷案,以下两种情况,当事人应向不同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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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当事人就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申请监督的,应由审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受理。特别的,当事人不服上级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而申请监督的,则遵循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同级受理”原则,兼考虑到下级检察院受理对上级法院复议裁定、决定的监督申请存在法理障碍,故此时应由该上级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受理。同时,考虑到此上级法院复议裁定、决定所针对的争议往往是在原审理、执行法院的相关诉讼活动中产生,而下级检察院与原审理、执行法院沟通协商、调阅案卷更为便利,故该上级检察院受理后,可以根据需要将案件交由原审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办理。

第三,特别的,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十一、四十二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受理后,实际受理检察院仍可能因提级办理或向下交办等而产生变化,具体而言:(1)下级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上级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该案;下级检察院认为该案需要由上级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检察院办理。其中,上级检察院提级办理的,可以是提至上一级,也可以是上几级;但下级检察院报请上级检察院办理的情况下,为确保报请案件质量和报请必要性,下级检察院原则上逐级进行报请。(2)上级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可以交由下级检察院办理,并限定办理期限,下级检察院不得将案件再行交办,其办理完成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上级检察院,由上级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监督的材料要求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申请监督时须提交的材料、文书要求进行了集中规定,我们围绕该部分规定主要内容,并结合我们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实践经验,就此材料要求梳理呈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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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为更加形象地展示监督申请书起草要求,我们以当事人就生效判决申请同级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为例,拟写监督申请书文稿如下,供本书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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