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民商事再审程序操作指引修订版撰稿人:王晓雨、黄伟、范耀鲜,天同律师事务所重庆办公室
民商事再审制度,指法院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而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制度。就其性质而言,是不增加审级的特殊审判程序[1],强调只要案件确有错误即应予以纠正,贯彻了“依法纠错”的司法理念,对于保护当事人私权利益、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治统一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框架构建初期即有该项制度的雏形,随着司法实践经验日渐丰富,相关立法在修订过程中逐步完善、变革,最终形成了以纠正错误生效判决、裁定,以及调整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法或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调解书为主要内容的现行民商事再审制度。
我国民商事再审程序通常又称审判监督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两个阶段。关于再审审查的启动程序,现行立法包括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检察监督启动再审和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三种方式。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最重要、最常见的程序启动方式。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仅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未确立该方式有必然启动再审的法律效力[2],如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要件,即可作出驳回裁定。司法实践中,根据相关案件数据,再审法院普遍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从严把握,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比例居高不下,这也对再审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提出了更高要求。
检察机关通过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监督。对于当事人而言,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可谓现有民事诉讼制度下的“最后救命稻草”。因该程序涉及检察机关内部权力运行机制、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权力对抗等诸多因素,长期以来都带着神秘面纱,但为切实实现当事人的权利救济诉求,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更需要准确掌握检察监督申请流程。此外,2021年7月26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拓展了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范围,同时明确依职权监督无需以当事人申请监督作为前置程序,因此某些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案件,或可争取以该方式再次启动救济程序[3],这对当事人而言可谓意义深远。
检察机关决定监督的,可采取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两种方式。其中,抗诉案件法院应当裁定再审,但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法院可经内部审查决定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因此,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更需全面了解检察机关内部审查流程,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审慎选择申请监督事由、方式,以最大限度争取有利结果。
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亦为法定的再审启动途径之一,但实践中运用较少。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各级法院院长将本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以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审或指令再审两种情况,其主要针对穷尽法定程序但确有救济需求的少数案件。
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当事人为启动再审程序,仅有权向再审法院或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最终能否进入再审程序,仍然是以审判监督权与检察监督权为内容的国家权力决策把握。从这一维度来讲,我国的再审程序是一种源于国家权力的外在监督制度[4]。
再审程序启动后,法院可通过裁定提审、指令再审或指定再审的方式进入再审审理阶段。如前所述,再审审理并非凌驾于两审终审制度之上的“第三审”,其适用审级原则上与原生效法律文书审级对应,但上级人民法院循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需按照二审程序审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体审理上,其诉辩顺序、审理范围、裁判结果等又与原审存在较大区别,需注意区分把握。
综上,我们基于现行民商事再审程序的法律规定,以程序启动与法院审理为基础脉络,详细解读不同再审启动方式及审理过程的程序规则,希望能够以此明晰我国民商事再审操作流程,同时向民商事再审案件当事人及各位法律同仁分享我们代理再审案件的经验,为促进同业交流、参与打造更加公平正义的法律生态圈而尽绵薄之力。
再审程序启动方式
注释:
[1] 常怡:《民事诉讼法学(2005年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2页。
[2] 杨秀清、谢凡:《再审制度与审级制度衔接研究》,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39页。
[3] 王真:《“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规则”最新修订要点详解》,天同诉讼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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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卫平:《民事再审:基础置换与制度重建》,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