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朱华芳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佑宁、郭萌、庄壮、叶一丁、陈芯宇、林晓欣 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继《2022年度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观察报告——概述》(点击阅读)后,本文统计和分析2022年度审结并公开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情况,以期直观呈现总体情况。[1]
需要说明的是,本报告使用的检索工具包括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威科先行,检索范围是截至2023年2月28日前述两个平台收录的裁判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裁判文书,涉及的案件类型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驳回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案件、涉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件[2]、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案件等。因裁判文书公开节奏不一,不排除上述平台后续会新增一定数量的2022年度审结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裁判文书。同时,受各种因素影响,同以往年度相比,公开的仲裁司法审查文书数量总体大幅下降,故统计数据中的绝对数据可能和实际情况存在偏差,但有效样本案例数量仍具有统计学意义,故统计数据中的比例数据仍具有参考意义。
此外,为更为准确地反映裁判情况和趋势,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正文及表格中的数据均将串案合计为1件。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情况
(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审查情况
1. 全国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总体审查情况
经剔除当事人撤回申请、因调解结案等原因裁定书未全文公开等案件,我们共检索到2022年度审结并公开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下称“确仲案件”)461件[3],其中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不存在、不成立等作出否定性评价的案件(下称“否定性评价案件”)共88件[4],占确仲案件总数的比例约为19.09%。其中,审查确仲案件数量前十省份法院的案件情况如表1所示。
与2021年度的838件相比,2022年度全国法院审理的确仲案例总数减少近一半,推断原因是大量仲裁司法审查案例裁判文书未公开。根据现有统计结果,和以往年度情况相同,北京、广东仍为法院审查确仲案件数量最多的省份。数年统计数据表明,山东、湖北、湖南、江苏也持续是审查确仲案例数量较多的省份。
在否定性评价案件占比方面,2022年度全国否定性评价案件比例(19.09%)略高于2021年度(11.22%)、2020年度(11.92%),其中山东(31.75%)、湖北(68.42%)、湖南(40%)的否定性评价案件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与2020年、2021年相同,湖北仍系否定性评价案件占比(68.42%)最高的省份。
2. 北上广三地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审查情况
延续往年做法,考虑到国内主要仲裁机构分布情况等因素,我们仍重点关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四地法院2022年确仲案件审查情况。经统计,深圳法院有效样本案件数量仅1件,不具有统计学意义,其余三地法院2022年度审查的确仲案件有效样本总数为221件[17],其审查结果如表2所示。
统计显示,2022年度三地法院中广州的否定性评价案件占比最低,占当地有效样本案件数量的比例约3.64%,较2021年度(7.22%)有所下降。与往年相比,北京、上海的否定性评价案件比例有所提高,两市否定性评价案件占比均超过了10%。北京法院否定性评价案件18件(均由北京四中院作出),占当地有效样本案件数量的比例约11.39%;上海法院否定性评价案件2件(均由上海金融法院作出),占当地有效样本案件数量的比例约25%。
(二)否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主要事由
1. 全国法院否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主要事由
由表3可见,在全国范围内,法院对仲裁协议作出否定性评价的首要事由是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其次是当事人非仲裁协议主体、仲裁协议中存在或裁或诉条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合意或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2. 北上深广四地法院否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主要事由
(1)当事人向北上深广四地法院主张否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主要事由
在北上深广四地法院222件有效样本案件中,有202件案例系当事人申请否认仲裁协议效力(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或不成立)。与2021年相同,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合意或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仍系当事人申请否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两大主要事由。北上深广四地当事人申请否认仲裁协议的具体事由见表4。
(2)北上深广四地法院否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主要事由
北上深广四地法院否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主要事由如表5所示。四地法院的否定性评价案例总共22件[46]。根据统计情况,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合意或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当事人非仲裁协议主体、仲裁机构约定不明是四地法院否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主要事由。
北京法院18件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或不存在的案例中,7件[50]系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合意或意思表示存在瑕疵[(2021)京04民特188号[51]、(2021)京04民特673号、(2021)京04民特859号、(2021)京04民特967号[52]、(2021)京04民特977号、(2022)京04民特290号、(2022)京04民特625号],5件[53]系法院认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2021)京04民特513号、(2021)京04民特742号、(2021)京04民特1009号、(2022)京04民特229号、(2022)京04民特431号],3件[54]系法院认为当事人并非仲裁协议主体[(2021)京04民特730号[55]、(2021)京04民特243号、(2021)京04民特615号],2件系法院认为仲裁协议约定“或裁或诉”[(2021)京04民特794号、(2021)京04民特264号];1件系法院认为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缺乏行为能力[(2021)京04民特865号]。
上海法院2件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或不存在的案例中,1件系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合意 [(2020)沪74民特111号],1件系法院认为案件争议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2020)沪74民特113号]。
广东广州中院2件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或不存在的案例中,1件系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合意 [(2021)粤01民特1734号],1件系法院认为当事人并非仲裁协议主体[(2021)粤01民特531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情况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查情况
1. 全国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总体审查情况
我们共检索到2022年度审结并公开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含调解书,下同)有效样本案件[56](下称“撤裁案件”)1490件[57],公开案件数量较2021年度有效样本案件数量(2903件)大幅减少。其中,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共28件[58],约占撤裁案件总量的1.88%,有35件[59]案件因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而中止、终结撤销程序。
在2022年度全国法院审结并公开的撤裁案件中,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案件共1445件[60],其中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案件有28件[61],约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案件总量的1.94%。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的案件共10件,有7件因当事人提出的事由不成立被法院裁定驳回撤销申请,2件因超过申请撤销的法定期限[山东威海文登法院(2021)鲁1003民特312号、吉林松原中院(2022)吉07民特5号]被法院裁定驳回申请,1件因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无法律依据[江苏淮安中院(2022)苏08民特29号]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检索到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统计表明,撤裁案件数量前十的省份中,有3个省份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比例高于全国水平(1.88%),分别为河南(5.77%)、山东(2.31%)、陕西(2.04%);其余7个省份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比例较低,北京、广东的撤销比例分别在0.87%、0.91%,江苏、上海、四川3个省份2022年则无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具体情况如表6所示。
2. 北上深广四地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查情况
北上深广法院的撤裁案件审查情况如表7所示。除深圳法院公开撤裁案件数量有限,数据不具有统计学意义外,统计显示,北上广三地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比例仍保持在较低水平,撤销比例均不足1%,且截至2023年2月28日,通过公开渠道暂未检索到上海法院2022年度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三地法院继续贯彻从严把握撤裁事由适用标准的司法取向。
(二)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事由
1. 全国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事由
2022年全国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分布如表8所示。总体来看,与2020年、2021年情况类似,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仲裁协议仍是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排名前三的事由。伪造证据、隐瞒证据、枉法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这四项事由的适用频率仍然保持在较低水平,与2021年情况相同,我们未检索到法院以枉法裁决为由裁定撤销裁决的案件,反映当事人以该等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极难获得支持。
2. 北上深广四地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事由
(1)当事人向北上深广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事由
为尽可能使撤销仲裁裁决主张获得支持,当事人通常会将可能的撤裁事由一并提出,因此《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各项法定仲裁事由在实践中均有较高被援用频率。在2022年北上深广四地法院审结并公开的撤裁案件中,违反法定程序、隐瞒证据、仲裁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仍是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排名前三的事由,其中在超过50%的撤裁案件中,当事人均将违反法定程序列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之一。虽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等实体问题不属于仲裁司法审查范围,但在不少案件中当事人仍将其列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反映当事人对于撤裁案件的司法定位认识不清、希冀通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纠正仲裁案件不当处理结果。2022年,当事人向北上深广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事由如表9所示。
(2)北上深广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事由
2022年北上深广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仅有5件[92],事由分别为没有仲裁协议、超裁、违反法定程序、伪造证据、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未检索到依据隐瞒证据、枉法裁决这两项事由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北上深广四地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事由如表10所示。
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案件
(一)驳回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审查情况
我们共检索到2022年度审结并公开的驳回仲裁裁决(含调解书,下同)执行申请的有效样本案件316件 [99]。公开案件数量较2021年度有效样本案件数量(640件)大幅减少。
从地域分布看,全国大部分省市区均有有效样本案件。湖南、广东、山东等省份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案件数量相对较多,其中,涉借款合同纠纷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比重较大,在全部驳回执行申请案件中占比近半数。法院裁定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案件数量排名前十的省份具体情况如表11所示。
(二)法院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主要事由
在法院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全部有效样本案件中,法院驳回执行申请的主要事由如表12所示。
统计显示,与2021年情况相似,法院仍多以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部分裁定未明确援引该事由,而是使用了“仲裁程序不规范”“未保障仲裁法基本程序权利”等表述。此外,法院以地域管辖错误为由裁定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情形较为常见,其中部分法院以被执行人未在户籍地居住为由认定法院无管辖权[吉林松原中院(2022)吉07执215号、陕西渭南中院(2022)陕05执267号],也有部分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因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而以无管辖权为由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吉林延边中院(2022)吉24执310号]。
总体而言,2022年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审查案件存在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与往年相似,法院错误适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事由作出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裁定的现象依旧存在;第二,基层法院以级别管辖错误为由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案例占驳回执行申请案件比例较高,[127]但仍存在基层法院直接受理执行案件并进行审查的情况;第三,虽然法律规定在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下,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128]但仍有部分法院直接驳回执行申请;第四,较多法院在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以地域管辖错误为由驳回执行申请。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情况
(一)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审查情况
我们共检索到2022年度审结并公开的涉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审查案件(包括被执行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法院依职权进行不予执行审查)的有效样本案件366件[129],其中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共155件 [130],占比约为42.35%。2022年度有效样本案件数量较2021年度有效样本案件数量(822件)大幅下降,但不予执行比例与2021年(46.47%)大致相当。其中,被执行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案件共238件 [131],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27件 [132],占比约为11.34%,多数案件最终被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从地域分布看,全国大部分省市区均有有效样本案件。各地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数量比例差异明显。广西、云南、安徽、辽宁、甘肃、湖北、吉林等省份的不予执行比例在50%以上,其中广西公开检索所得案件的结果均为裁定不予执行,而上海、重庆、吉林、甘肃等省份未检索到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公开案件(不排除数据库收录不全、文书未公开等可能)。涉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审查案件数量排名前十的省份具体情况如表13所示。
(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要事由
在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全部有效样本案件(155件)中,法院适用的主要事由如表14所示。
2022年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适用最多的三项事由依旧是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无仲裁协议、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其中占比最高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事由,多出现在被执行人未参加仲裁程序的案件当中。2022年依旧存在一定数量的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绝大部分被裁定不予执行,适用最多的事由分别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该情形也与往年相似。
与往年相比,2022年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审查案件存在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法院错用非不予执行事由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与往年相比有所减少;第二,法院逐渐倾向于不对仲裁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查,仅就不予执行法定事由进行审查;第三,法院支持案外人不予执行请求的案件比重较低,绝大多数案外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难以获得支持。
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案件情况
2022年度我国法院审结并公开的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的案件共计10件,其中有4件为当事人撤回申请,1件仅涉及管辖问题[157],有效案例共计5件[158]。相较往年,有效样本案件数量明显下降,且未检索到法院拒绝承认(认可)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的案件。
在有效样本案件中,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1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件3件,未见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仲裁裁决或台湾仲裁裁决的案件。
在有效样本案件中,除1件被申请人未作答辩外[159],当事人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提出的不予承认(认可)和执行的理由主要包括:
第一,当事人未获适当通知或因故未能陈述意见。在山东青岛中院(2021)鲁02协外认3号案中,被申请人主张其未收到仲裁申请书及仲裁通知,导致未能及时参加仲裁程序,以致仲裁庭缺席作出仲裁裁决。在天津二中院(2022)津02认港1号案中,被申请人以因故未能陈述意见为由抗辩不予执行案涉香港仲裁裁决。但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均认为仲裁庭已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相关仲裁通知、仲裁裁决等文件,被申请人已获符合仲裁规则的有效通知,故未支持被申请人的申请。
第二,裁决对当事人尚无约束力,或按照当地法院被撤销或停止执行。在天津海事法院(2021)津72认港7号、8号案中,被申请人主张其已经按照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规定进行清盘,依据该条例案涉裁决应当停止执行,故内地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但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系股东自动清盘,不适用前述清盘条例的规定,故不存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并据此驳回被申请人抗辩。
第三,裁决违反公共政策/社会公共利益。在上述被申请人应诉答辩的案件中,被申请人多同时主张裁决违反公共政策/社会公共利益,但法院均未支持,体现法院审查域外仲裁裁决严格适用公共政策/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贯立场。
注释:
[1] 以往年度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大数据分析,参见:《2019年度仲裁司法审查实践观察报告:大数据分析》,载“天同诉讼圈”微信公众号,2020年3月15日推送;《2020年度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观察报告:大数据分析》,载“天同诉讼圈”微信公众号,2021年6月11日推送;《2021年度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观察报告——大数据分析:大数据分析》,载“天同诉讼圈”微信公众号,2022年4月8日推送。
[2] 包括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和法院依职权进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审查案件。
[3]检索路径: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中,以“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为关键词,将审判日期设置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得到842个检索结果。剔除无关案由、当事人撤回申请、裁判文书因法定原因不公开全文等案例,共得到547件案例;进一步剔除串案后,共得到有效样本案例461件。
[4] 剔除串案前为107件。
[5] 剔除串案前为187件。
[6] 剔除串案前为29件。
[7] 剔除串案前为99件。
[8] 剔除串案前为67件。
[9] 剔除串案前为44件。
[10] 剔除串案前为32件。
[11] 剔除串案前为16件。
[12] 剔除串案前为7件。
[13] 剔除串案前为17件。
[14] 剔除串案前为18件。
[15] 剔除串案前为17件。
[16] 剔除串案前为3件。
[17] 剔除串案前为276件。
[18] 剔除串案前为187件。
[19] 剔除串案前为80件。
[20] 剔除串案前为29件。
[21] 剔除串案前为125件。
[22] 剔除串案前为70。
[23] 剔除串案前为106件。
[24] 剔除串案前为70。
[25] 剔除串案前为19件。
[26] 剔除串案前为10件。
[27] 剔除串案前为10件。
[28] 剔除串案前为18件。
[29] 剔除串案前为17件。
[30] 剔除串案前为19件。
[31] 剔除串案前为19件。
[32] 剔除串案前为16件。
[33] 部分案例同时涉及多个事由,该等案例同时计入多个事由下的案件数量。
[34] 剔除串案前为53件。
[35] 剔除串案前为19件。
[36] 剔除串案前为18件。
[37] 部分案例同时涉及多个事由,该等案例同时计入多个事由下的案件数量。
[38] 剔除串案前为103件。
[39] 剔除串案前为50件。
[40] 剔除串案前为50件。
[41] 剔除串案前为22件。
[42] 剔除串案前为17件。
[43] 剔除串案前为17件。
[44] 剔除串案前为14件。
[45] 分别为:(1)主张仲裁协议约定的前置协商程序未履行:(2022)京04民特7号;(2)主张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无行为能力:(2021)京04民特865号;(3)主张仲裁协议违反不动产专属管辖:(2021)京04民特1025号、(2022)京04民特386号;(4)主张当事人已口头变更仲裁协议:(2021)京04民特878号;(5)主张系列纠纷应由法院统一处理:(2021)京04民特923号;(6)主张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申请仲裁期限:(2022)京04民特535号;(7)直接主张不认可仲裁协议:(2022)京04民特183号、(2022)京04民特184号。
[46] 剔除串案前为16件。
[47] 剔除串案前为11件。
[48] 剔除串案前为7件。
[49] 剔除串案前为6件。
[50] 剔除串案前为13件。
[51] 串案:(2021)京04民特189号、190号、216号。
[52] 串案:(2021)京04民特968号、969号、981号。
[53] 剔除串案前为7件。
[54] 剔除串案前为6件。
[55] 串案:(2021)京04民特747号、825号、828号。
[56] 检索路径:在威科先行数据库内,将审判日期设置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将案号设置为“民特”,再以全文包含“申请撤销”“仲裁”且不含“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仲裁”“劳人仲”进行检索,得到案件共计2225件,在此基础上剔除确仲、不予执行、劳动仲裁、撤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等案件,获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有效样本案件。
[57] 剔除串案前为1697件。
[58] 剔除串案前为35件。
[59] 剔除串案前为38件。
[60] 剔除串案前为1649件。
[61] 剔除串案前为35件。
[62] 剔除串案前为513件。
[63] 剔除串案前为7件。
[64] 剔除串案前为231件。
[65] 剔除串案前为186件。
[66] 剔除串案前为5件。
[67] 剔除串案前为79件。
[68] 剔除串案前为74件。
[69] 剔除串案前为60件。
[70] 剔除串案前为54件。
[71] 剔除串案前为42件。
[72] 剔除串案前为38件。
[73] 剔除串案前为513件。
[74] 剔除串案前为7件。
[75] 剔除串案前为42件。
[76] 剔除串案前为172件。
[77] 若同一案涉及多个撤裁事由,则该案同时计入多个事由下的案件数量。
[78] 剔除串案前为13件。
[79] 剔除串案前为14件。
[80] 剔除串案前为4件。
[81] 剔除串案前为2件。
[82] 若同一案件涉及多个撤裁事由,则该案同时计入多个事由下的案件数量。
[83] 35件因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而中止、终结撤销程序的案件,因相关裁定书未显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未包含在内。
[84] 剔除串案前为433件。
[85] 剔除串案前为318件。
[86] 剔除串案前为258件。
[87] 剔除串案前为156件。
[88] 剔除串案前为147件。
[89] 剔除串案前为135件。
[90] 剔除串案前为120件。
[91] 剔除串案前为104件。
[92] 剔除串案前为8件。
[93] 若同一案件涉及多个撤裁事由,则该案同时计入多个事由下的案件数量。
[94] 北京四中院(2020)京04民特751、752、753号。
[95] 北京四中院(2021)京04民特443号。
[96] 北京四中院(2021)京04民特842号。
[97] 广东广州中院(2021)粤01民特38号。
[98] 北京四中院(2021)京04民特382、383号。
[99]检索路径:在威科先行数据库内,将审判日期设置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将“裁判结果”关键词设置为“驳回+执行申请”且不包含“不予”,再在全文范围内以“仲裁”且不含“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劳人仲”进行检索,得到案件881件,再剔除串案、与仲裁裁决执行无关的案件,得到有效样本案件数量。
[100]因不存在被执行人申请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专门审查程序,且被申请人关于应驳回执行申请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时,法院通常不会就此单独作出裁定,而是直接裁定执行仲裁裁决,故本表统计口径选择为法院裁定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案件。
[101]剔除串案前为79件。
[102]剔除串案前为66件。
[103]剔除串案前为44件。
[104]剔除串案前为31件。
[105]剔除串案前为109件。
[106]剔除串案前为42件。
[107]剔除串案前为57件。
[108]剔除串案前为42件。
[109]剔除串案前为25件
[110]剔除串案前为28件。
[111]剔除串案前为27件。
[112]剔除串案前为30件。
[113]若同一案件涉及多个驳回执行申请事由,则该案同时计入多个事由下的案件数量。
[114]剔除串案前为233件。
[115]剔除串案前为152件。
[116]剔除串案前为59件。
[117]剔除串案前为79件。
[118]剔除串案前为139件。
[119]剔除串案前为28件。
[120]部分裁定未写明“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包含了“被执行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表述。
[121]剔除串案前为85件。
[122]剔除串案前为14件。
[123]剔除串案前为11件。
[124]剔除串案前为9件。
[125]剔除串案前为6件。
[126]包括: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因政策原因不具备可履行性、不得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生活费用、因申请人原因无法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在案外人名下、仲裁裁决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申请人已通过刑事案件实现权益、属于虚假申请行为,等等。
[127]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28] 《仲裁法》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129]检索路径:在威科先行数据库内,将审判日期设置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将“裁判结果”关键词设置为“不予执行”且不包含“撤回”,再在全文范围内以“仲裁”且不含“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劳人仲”进行检索,得到案件682件,再剔除串案、与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无关的案件,得到有效样本案件数量。
[130]剔除串案前为371件。
[131]剔除串案前为294件。
[132]剔除串案前为28件。
[133]剔除串案前为106件。
[134]剔除串案前为84件。
[135]剔除串案前为88件。
[136]剔除串案前为68件。
[137]剔除串案前为55件。
[138]剔除串案前为7件。
[139]剔除串案前为38件。
[140]剔除串案前为63件。
[141]剔除串案前为58件。
[142]剔除串案前为23件。
[143]剔除串案前为5件。
[144]剔除串案前为24件。
[145]剔除串案前为46件。
[146]剔除串案前为20件。
[147]剔除串案前为18件。
[148]剔除串案前为81件。
[149]剔除串案前为81件。
[150]剔除串案前为16件。
[151]剔除串案前为15件。
[152]剔除串案前为5件。
[153]剔除串案前为301件。
[154]剔除串案前为40件。
[155]剔除串案前为40件。
[156]包括:标的物被查封、权利义务主体不明、金额计算标准不明、当事人根据不真实法律关系申请仲裁、另案已裁定不予执行,等等
[157] 青岛中院(2021)鲁02协外认15号案,法院裁定移送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158] 其中(2021)津72认港7号、(2021)津72认港8号为串案。
[159] 广东深圳中院(2021)粤03民初4951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