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在亚洲的承认与执行——缅甸、泰国与越南 | 涉外邦
发布时间:2022.06.03 19:12 作者:Nishant等 来源:天同诉讼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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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Nishant Choudhary先生为DFDL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缅甸区负责人兼地区争议解决业务主管;Guillaume Massin先生为DFDL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柬埔寨和泰国区的主管以及区域房产和建设业务组的负责人;Dai Thang Huynh,DFDL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越南河内办公室负责人。本文翻译:吕梦晗 天同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

本文共计10,906字,建议阅读时间19分钟

 

本文继续以亚洲国家为观察对象,以问答形式对缅甸、泰国与越南等司法辖区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有关事宜进行介绍。此系列文章系结合香港的高嘉力律师行(GALL)[1]与东南亚地区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DFDL[2]的英文主题报告翻译调整而成。本文作者为DFDL律师事务所的Nishant Choudhary先生[3]、Guillaume Massin先生[4]与Dai Thang Huynh先生[5]。

 

一、仲裁裁决在缅甸的承认与执行

 

(一)缅甸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相关的一般信息

 

1、在缅甸,哪些类型的仲裁裁决可以得到承认及执行?

 

在缅甸境内、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均可根据2016年《缅甸仲裁法》(Myanmar Arbitration Law 2016, “AL”)通过缅甸法院在缅甸得到执行。缅甸于2013年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2、缅甸法院是否会承认并执行在仲裁程序中作出的中间裁决?

 

根据《缅甸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作出的中间裁决(interim award)可以得到执行,并且可以得到法院的承认。然而,如果该中间裁决涉及外国仲裁裁决,则申请人必须向法院证明该裁决属于缅甸法律所承认的中间裁决。根据《缅甸仲裁法》,仲裁庭可以作出下列中间裁决:

 

(a) 费用担保;

 

(b) 文件或质询书的披露;

 

(c) 以书面证词方式的作证;

 

(d) 任何争议财产的保全、临时保管或变卖;

 

(e) 对争议财产进行取样、观察或实验;

 

(f) 任何证据的保全或临时保管;

 

(g) 要求对争议款项提供担保;或

 

(h)颁布临时禁令或采取其他临时措施。

 

3、缅甸法院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实践

 

近日,缅甸的一家法院签发了执行令,批准对缅甸的被申请人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据报道,这是缅甸法院首批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之一。

 

尽管《缅甸仲裁法》为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自《缅甸仲裁法》生效以来,由于司法先例数量有限、法院经验不足等原因,实践中仲裁裁决在缅甸法院得到执行的案例并不多,且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往往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才可以做出执行决定,而最终执行仲裁裁决可能需要三年以上的时间。另外,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理由中的“公共政策”概念在缅甸法律和司法先例中都没有较为明确的定义,这可能会导致法律解释上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其他《纽约公约》缔约国中也存在。

 

我们希望在不久的将来,缅甸法院能够更加熟悉地运用《缅甸仲裁法》和《纽约公约》,并且作出更多先例,进而可以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明确的指引。随着缅甸法院逐渐开始受理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我们可预见缅甸法院在未来倾向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态度将会更明确。

 

(二)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事宜

 

4、在缅甸,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向缅甸法院申请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时,申请人必须提交如下证据:

 

(a)裁决正本,或依裁决作出地所在国法律要求的认证方式制作的副本;

 

(b)仲裁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认证的副本;及

 

(c)用以证明仲裁裁决为外国仲裁裁决的必要证据。

 

如果仲裁裁决或仲裁协议为外文,当事人还应提交英文译本,并经该国外交或领事官员或宣誓后的翻译员确认无误。

 

根据《缅甸民事诉讼法》(Myanmar Code of Civil Procedure)的规定,仲裁裁决以判令(Decree)的方式得到执行。

 

(三)对仲裁裁决的挑战

 

5、缅甸法院可以基于什么理由拒绝执行缅甸国内仲裁程序作出的仲裁裁决?

 

根据《缅甸仲裁法》第41条的规定,法院可基于以下原因拒绝执行国内仲裁裁决:

 

(1)仲裁协议的一方无行为能力;或

 

(2)仲裁协议在各方约定的法律项下无效,或在当事人未约定法律的情况下,在缅甸法律下无效;或

 

(3)申请拒绝执行裁决的一方未获得关于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相关事宜的适当通知,或因其他原因未能陈述其案情;或

 

(4)仲裁裁决所涉事项并非仲裁条款所预期的或在其条款范围内的争议,或仲裁裁决包括超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但如果对提交仲裁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决与对未提交仲裁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决可以分开时,只有裁决中包括了对未提交仲裁的事项所作出的部分可以被撤销);

 

(5)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或与《缅甸仲裁法》的规定不符(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不得与《缅甸仲裁法》的强制性规定相背离)。

 

(6)争议事项根据缅甸法律不能通过仲裁解决;或

 

(7)仲裁裁决与缅甸的国家利益(公共政策)相冲突。

 

6、缅甸法院可以基于什么理由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根据《缅甸仲裁法》第46条(b)款和(c)款的规定,法院可以基于以下原因拒绝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1)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根据对其适用的法律具有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形;

 

(2)仲裁协议在各方约定的法律下无效,或在当事人未约定法律的情况下,根据仲裁裁决作出地所在国的法律无效;

 

(3)被申请人未获得关于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相关事宜的适当通知,或被申请人因其他原因未能陈述其案情;或

 

(4)仲裁裁决所涉事项并非仲裁条款所预期的或在其条款范围内的争议,或仲裁裁决包括超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

 

(5)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不符,或在当事人未对此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与仲裁进行地所在国的法律不符;

 

(6)裁决对各方当事人尚无拘束力,或裁决已被裁决作出地所在国或依其法律作出裁决之国家的主管机关撤销或中止。

 

此外,法院可以在其认定存在以下情形时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1)依据缅甸法律,争议事项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2)执行仲裁裁决与缅甸的国家利益相冲突。

 

《缅甸仲裁法》第46条第(d)款规定,根据要求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执行法院可以命令要求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7、当事人是否可以对仲裁裁决提起上诉,如果可以,上诉的理由是什么?

 

根据《缅甸仲裁法》第42条,在缅甸国内仲裁中:

 

(1)在通知其他当事人和仲裁庭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仲裁当事人可以就与仲裁裁决有关的法律问题向法院提起上诉。

 

(2)但是,如果当事人已达成排除上诉权的书面协议,则当事人不得依据本节规定提起上诉。

 

(3)如果当事方已达成免除仲裁裁决说理的书面协议,则不得依据本节规定以该等理由提起上诉。

 

(4)上诉申请书应明确需要对其作出决定的法律问题以及上诉应被允许的理由。

 

(5)如果法院不受理上诉,则不得再次上诉。

 

根据《缅甸仲裁法》第47条,就外国仲裁裁决而言,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对有管辖权的缅甸法院作出的以下命令提起上诉:

 

(1)拒绝让当事人提起仲裁程序的命令;

 

(2)法院介入仲裁程序时作出的命令;

 

(3)撤销或拒绝撤销外国仲裁裁决的命令。

 

8、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可以根据《缅甸仲裁法》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

 

二、仲裁裁决在泰国的承认与执行

 

(一)泰国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相关的一般信息

 

1、在泰国,哪些类型的仲裁裁决可以得到承认及执行?

 

不论在何国作出,仲裁裁决均应被认为对仲裁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均可根据当事人向泰国有管辖权法院提出的申请在泰国得到执行。就外国仲裁裁决而言,该裁决只有在受制于泰国已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或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由泰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泰国于1960年加入了《纽约公约》。

 

2、泰国法院是否会承认并执行在仲裁程序中作出的中间裁决?

 

仲裁协议的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发布临时禁令,以保护其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者进行过程中的利益。如果法院认为,假设在该程序为法院程序且法院会发布该命令时,则法院可以依仲裁当事人请求发布临时禁令。

 

如果法院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发布了上述命令,若申请临时禁令的一方当事人在法院临时禁令发布后的30天内或者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进行仲裁程序,则该命令将被视为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被撤销。

 

(二)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事宜

 

3、在泰国,执行仲裁裁决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一方当事人请求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之日起3年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

 

(1) 仲裁裁决的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

 

(2)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和

 

(3)经在法院或在官员或经过授权的人面前宣誓或者证明的翻译人员翻译的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的泰文译本,或经有权认证译文的官员或泰国驻仲裁裁决或仲裁协议签订地国家的使节或领事认证的裁决和仲裁协议的泰文译本。

 

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交上述合理的文件,法院很可能会驳回申请。

 

在收到申请后,法院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传票和申请书副本,并要求被申请人在15或30天内提交答辩状(期间长度取决于传票的类型)。无论被申请人是否提交答辩状,法院都会安排证人听证,让申请人提供证人和证据来证明其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主张。随后,法院会在证人听证结束后的30至60天内发布执行令。

 

(三)对仲裁裁决的挑战

 

4、泰国法院可以基于什么理由拒绝执行仲裁裁决?

 

泰国法院可能基于以下原因拒绝执行仲裁裁决:

 

(1)根据对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适用的法律,该方当事人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形;

 

(2)根据当事人所同意适用的法律,或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时,根据泰国法律,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3)申请不予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方未获得有关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该方因其他原因未能有效地陈述其案情;

 

(4)裁决涉及了不在仲裁协议条款范围之内的争议,或裁决包含了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但如果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决与对未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决可以分开时,只有裁决中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决部分可以被撤销;

 

(5)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当事人的协议或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不符;

 

(6)仲裁裁决尚无约束力,或者已经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根据裁决作出地所在国的法律被撤销或中止;

 

(7)裁决涉及了依据法律不能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或

 

(8)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有悖社会公德或公共政策。

 

5、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撤销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副本后90天内,或者在作出更正、解释或补充裁决后90天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6、当事人是否可以对法院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决定提起上诉?

 

泰国法律下,对涉及法院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决定的上诉理由仅限于以下几种:

 

(1)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有悖公共政策的;

 

(2)法院裁定或判决有悖于关乎公共政策的法律规定的;

 

(3)法院裁定或判决与仲裁裁决不符的;或

 

(4)审理该案件的法官提出了不同意见的。

 

三、仲裁裁决在越南的承认与执行

 

(一)越南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相关的一般信息

 

1、在越南,哪些类型的仲裁裁决可以得到承认及执行?

 

根据越南法律,外国仲裁裁决可以在越南得到承认及执行,其条件是外国仲裁裁决地所在国与越南是同一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或与越南未缔结条约的国家与越南之间可适用互惠原则。

 

就外国仲裁裁决而言,只有在仲裁裁决中胜诉的一方(法定债权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越南法院申请在越南承认及执行。

 

在受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时,法院不重新审理仲裁庭已经作出裁决的争议,仅对外国仲裁裁决和法律规定申请需附的文件与材料,或和越南法律的其他相关规定以及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进行核对与比较,并以此作为决定是否承认该仲裁裁决的依据。

 

越南于1995年加入《纽约公约》。此外,越南还签署了14项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和裁定、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协助条约,缔约对象分别是:中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古巴、老挝、朝鲜、乌克兰、白俄罗斯、法国和蒙古国。目前有效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越南国内法规是越南国会于2015年11月25日通过的越南《民事诉讼法》(第92/2015/QH13号)。

 

2、越南法院是否会承认并执行在仲裁程序中作出的中间裁决?

 

越南法仅规定了外国仲裁裁决在越南承认及执行的程序,对仲裁庭在中间程序作出的裁决的承认及执行程序未作规定。根据越南法,在越南申请承认及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必须是外国仲裁庭作出的、包含全部争议内容、结束仲裁程序且可执行的终局裁决,因此,仲裁庭作出的中间裁决在越南无法得到执行。

 

3、越南法院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实践

 

在过去,越南法院倾向于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只有有限的外国仲裁裁决得到了越南法院的承认,但最近越南法院的态度似乎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倾向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根据越南司法部公布的数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在83份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中,30份申请被拒绝,其余53份申请被批准。[6]

 

(二)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事宜

 

4、在越南,执行仲裁裁决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第一步:申请

 

在越南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个人或实体可以在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直接或通过其代理人向越南司法部(若越南签署的国际条约指定司法部作为接收申请的部门,如越南和其他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要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应提交至司法部)或有管辖权的法院(若越南签署的国际条约没有指定司法部作为接收申请的部门)提出申请。[7]

 

在当事人需将申请提交至越南司法部的情形中,越南司法部应在收到申请书及所附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案卷转交越南有管辖权的法院。

 

根据越南《民事诉讼法》,就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而言,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申请人住所地(当被申请人为个人时)、总部所在地(当被申请人为公司时)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第二步:接收案卷材料

 

受案法院收到申请案卷材料后5日内,应当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以及受案法院的同级检察机关。

 

第三步:审查案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除非申请审查被依法中止,法院将决定对该申请进行开庭审查,开庭时间为决定开庭审理之日起20日内。

 

第四步:开庭

 

对申请的开庭审查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在一名同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的监督下进行。除非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法院将作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承认决定”)。

 

第五步:送达法院就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作出的裁定(“法院裁定”)

 

法院应在作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将裁定送达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越南司法部和同级检察机关。

 

第六步:对法院裁定提起上诉

 

在收到法院裁定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有权对法院裁定提起上诉。

 

省检察院检察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也有权对法院裁定提出上诉。上诉的期限,省级检察院为7日,最高检察院为10日,上述期限自收到法院裁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步:对上诉/抗诉的审查

 

最高法院将在收到上诉或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就是否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作出终局裁定(“最高法院裁定”)。

 

第八步:请求执行仲裁裁决

 

最高法院裁定自下达之日起即生效,并可依法就撤销原判或再审程序进行上诉。

 

(三)对仲裁裁决的挑战

 

5、越南法院可以基于什么理由可以拒绝执行仲裁裁决?

 

当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异议中的证据有事实根据且合法,且仲裁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越南法院会决定不予承认外国仲裁裁决:

 

(1)依对各方当事人适用的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当事人无能力签订仲裁协议的;

 

(2)根据当事人所同意适用的法律,或在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法律时,根据仲裁作出地所在国之法律,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3)作为被申请人的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未获得有关指定仲裁员或外国仲裁程序的适当、及时通知,或该方因其他正当理由未能行使诉讼权利的;

 

(4)外国仲裁裁决包含了当事人并未请求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或者仲裁裁决超出了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的请求范围的。裁决中属于当事人请求仲裁解决的事项部分与不属于当事人请求仲裁解决的事项部分可以划分的,裁决中属于当事人请求仲裁解决的事项部分可以在越南得到承认和执行;

 

(5)外国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解决争议的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或当仲裁协议对此事项没有约定时,与裁决作出地国家的法律不符的;

 

(6)外国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尚无拘束力;

 

(7)外国仲裁裁决已被裁决作出地所在国或依其法律作出裁决之国家的有权主管机关撤销或中止。

 

如果越南法院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外国仲裁裁决也应不予承认:

 

(1)根据越南法律,该争议不能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2)在越南承认和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违反越南法律的基本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越南法律并未明确界定何为“越南法律的基本原则”。这一概念的宽泛与模糊导致实践中在越南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往往既困难又复杂。

 

6、当事人是否可以对法院就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决定提起上诉?

 

只有当事人或省级检察院的检察长或上一级检察院的检察长有权对法院裁定提出上诉。

 

7、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越南法仅规定了在越南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等其他程序并未作出规定。

 

注释:

 

[1] Gall是一家领先的、主要致力于争议解决的香港律师事务所。Gall专门处理高度复杂的争议,其中许多争议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诉讼,其合伙人均来自国际律师事务所,并在香港或海外执业多年。他们在各种诉讼、调解和仲裁项目中拥有丰富的经验。

[2] DFDL成立于1994年,DFDL以柬埔寨为依托, 在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老挝、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均成立了自己的办公网络,覆盖东南亚的主要政治、经济和金融中心。

[3] Nishant Choudhary先生为DFDL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缅甸区负责人兼地区争议解决业务主管。Nishant律师服务于各个行业的领先公司,他拥有超过十五年的在印度、缅甸和柬埔寨的执业经验。自2014年以来,他一直专注于缅甸业务,他在缅甸的业务重点是并购、银行和金融、能源和基础设施、电信、传媒与高科技、房地产、航空和争议解决。他在华盛顿特区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取得了商业和金融法法学硕士学位。

[4] Guillaume Massin先生为DFDL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柬埔寨和泰国区的主管以及区域房产和建设业务组的负责人。他的主要业务领域是房地产、公司与商业、以及技术援助咨询,同时Guillaume Massin先生也为众多农业、零售业和建筑业领域的国际投资集团、银行、私募股权基金和地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他拥有法国里尔大学的法律和政治学硕士学位。

[5] Dai Thang Huynh先生在越南拥有超过18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在2006年底加入DFDL之前,他在越南河内的Gide Loyrette Nouel律师事务所和普华永道从事法律工作。Dai Thang Huynh先生对越南的房地产、兼并和收购、能源和基础设施以及公司法、商法和投资法有深入了解。他拥有国际商法法学硕士学位(诺丁汉大学与新加坡国立大学合作项目)、法学学士学位(河内法律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学位(河内商业大学)和外语学士学位(河内外语大学-英语研究)。

[6] 可访问越南司法部数据库:moj.gov.vn/tttp/Pages/d

[7] 可参见国际商会电子数据库国别问答(越南篇):library.iccwbo.org/c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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