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营业信托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课题中期验收暨调研座谈会成功举办|天同要闻
Posted on:2021.04.23 11:46 Source:天同诉讼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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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营业信托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中期验收暨调研座谈会在上海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成功举办。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联合课题组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共同举办,国际商会仲裁院作为支持单位参与。

 

 

本次座谈会邀请司法、仲裁、监管、学界以及行业有丰富理论与实践经验的专家,深入研讨营业信托纠纷处理的重难点问题,结合课题组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对研究报告中期稿提出有针对性的修改建议。座谈会采取上海会场线下会议与部分嘉宾线上接入的方式,约30名各领域专家参与讨论交流。会议由课题主持人、北京天同(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辛正郁律师主持。

 

 

致辞

 

会议首先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王唯骏女士致辞。王秘书长表示近年来金融领域仲裁案件呈现案件数大幅增加、争议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趋势,同时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相对突出,裁判标准亟待明确。当前课题报告对营业信托纠纷诸多核心问题进行了阐释,对司法实践的引导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她希望课题组将研究范围适当延伸至金融纠纷仲裁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尤其是不同于司法审判的特别问题,为完善金融法治建言献策。

 

 

国际商会仲裁院北亚地区仲裁与ADR主任范铭超先生致辞表示,信托在全球资本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国际商会(ICC)在仲裁体系下制定了关于信托纠纷的示范性仲裁条款,相关条款更多侧重多方当事人关系、保密性基础等前端问题。他期待课题组对信托纠纷的争议解决机制展开全面而深入的研究,为国际信托仲裁实践贡献中国智慧。

 

 

课题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老师代表课题组对所有参会嘉宾表示感谢。他介绍,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本课题,期待课题为实践中存在的“真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思路。叶林老师希望参与本次研讨会的各位专家结合相关领域的丰富经验,从裁判、监管与行业视角就当前的研究报告点出问题、提出建议,为课题组下一步工作指引方向。

 

 

发言

 

在与会嘉宾发言环节,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杨路先生首先对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包容性与实务性表示了认可。他着重就“大资管语境下的法律适用”、“司法监管化的裁判趋势”、“诉讼与仲裁的理念差异”以及“信托纠纷裁决的可执行性”等问题分享了自己的思考与见解。杨路先生建议将不同争议解决机制的连接、各个争议解决环节的衔接也纳入课题研究范围。

 

 

上海陆浦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规总监姜伟先生表示,当前研究报告在“有高度”的同时亦做到了“接地气”。他在对相关研究结论表示认可的同时,强调各参与主体之间权、责、利的平衡是资管行业永恒的命题。他期待课题组能就此展开深入探讨,为遇到相关问题的金融机构答疑解惑。

 

 

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蔡概还博士从“营业信托的概念界定”、“营业信托的成立要件”以及“营业信托的财产登记”等多个方面对当前研究报告中期稿提出了修改建议。同时,蔡概还博士对课题组围绕信托法律关系,回归信托本源的研究立场表示赞同与认可。

 

 

同济大学教授倪受彬老师指出,信托是当下重要的资产管理工具,相关行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经济高速前行的大趋势。在这一语境下,法治完善发展的目标不仅强调维护金融稳定,亦关注投资者利益保护。法律规则的制定与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就是在多样化的目标下找到平衡点。此外,他在发言中强调相关制度的完善应当尊重信托法基本原理,落实受托人义务的强制法特征,合理保护受益人利益、稳定市场预期。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的发言由点到面。他从表达措辞到内容安排,从概念界定到规则适用,再结合相关比较法的经验,对研究报告提出了意见与建议。同时朱老师期望本课题在着眼营业信托法律关系的同时,亦考虑研究结论与《民法典》以及相关最新司法解释的衔接。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副教授从宏观与微观两个角度阐述了他对课题本身以及相关问题的看法。微观层面,他认为研究报告可以对增信措施章节的定位再作推敲,并对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问题作充实论述;宏观角度,他表示课题应当明确信托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在司法监管化的大趋势下,相关理念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华东政法大学陈晓芳副教授以具体交易情形为背景,围绕“信托财产登记对抗原则下善意第三人的范围”、“结构化信托中受托人公平对待义务的窘境”以及“债务人关联方承诺刚兑与第三人差额补足的甄别”等问题发表见解。她同时提出,《资管新规》与《九民纪要》等文件在“刚兑义务主体”范围上的差异值得课题组关注。

 

 

该环节最后,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各位法官结合其实际处理的案例,提出问题并发表观点。有法官从民事案件案由的划分角度切入,审视司法实践中营业信托纠纷的范围界定问题,点出“大资管业务向信托回归”趋势在审判层面可能遇到的障碍。还有法官结合相关案件争议频发之处,探讨了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与受托人义务的关系,剖析了随着业务与审判实践的发展,传统《信托法》下“诚实信用”、“有效管理”以及“勤勉尽责”等概念可能产生的变化。有法官进一步从裁判者视角分享了对“通道业务”、“原状分配”等实践热点话题的理解,以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形为例,提出了该类纠纷处理过程中有关“刚兑条款”效力认定的重难点问题。与会法官还就“刑民交叉的特殊情形”以及“信托财产的执行”等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发表观点。此外就第三方增信措施,与会法官承接杨路先生的发言,从“广义与狭义视角下的认识”、“内涵与外延的明确”以及“研究结论与实体法的衔接”等三个层次建议课题组在研究报告中对该问题再作详实的阐述。

 

讨论交流

 

在自由发言与讨论环节,与会专家从交易实践与行业监管等多个角度发表真知灼见。上海市银保监局非银一处副处长田伟先生与上海重阳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汤进喜先生结合行业实践情况,对研究报告在主体称谓的规范表述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靳天鹏先生提出将“隐藏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中的信托法律关系纳入研究对象。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部万文华女士结合行业前沿动态,点明在“统一监管”的规制路径伴随着“去通道”的行业发展趋势下,司法层面更应当重视“商业合理性”的实质判断标准。

 

 

 

 

在该环节,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以及信托财产登记问题是与会嘉宾的关注焦点。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杨贵院先生指出“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的落实应当以相关标准的明确为基础。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规部副总经理沙群女士强调在“金融消费者”这一宽泛的概念下,有必要分层次认定个案中相关投资者的身份属性。有关信托财产登记问题,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控合规总部经理丁晓燕女士等与会嘉宾针对信托财产确权机制的缺失现状,进一步呼吁相关制度的完善以及交易基础设施的搭建。

 

 

 

 

 

 

历时3个小时,座谈会圆满落幕。各位参会嘉宾围绕“营业信托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探讨与深入交流,并对课题研究报告中期稿提出了宝贵意见与建议。下一步,课题组将在汲取各位专家思想智慧的基础上,对报告再作修改完善,进一步提升研究成果的学术与司法裁判应用价值,使其根基于理论,采撷行业及司法实践,为裁判者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与支持。同时,根据课题实施方案,课题组将落实营业信托纠纷案例汇编工作,并着手草拟《营业信托纠纷司法解释建议稿》,广泛征集各方意见,争取为相关纠纷的处理提供切实有效的智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