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第二届天同法典评注研讨会会议综述 | 法典评注
Posted on:2021.12.21 20:25 Author:马嘉骏等 Source:天同诉讼圈

 

文/马嘉骏 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江美茹 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吴涵轩 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2021年12月4日,第二届天同法典评注研讨会在南京大学法学院逸夫管理科学楼、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北京本部与腾讯会议平台联合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南京大学法典评注研究中心、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承办,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北京麦读文化有限公司协办。来自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开大学、暨南大学、海南大学、安徽大学、苏州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浙江财经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山东建筑大学、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及北京麦读文化有限公司等高校、律所和出版方的九十余位学者、律师和实务界人士参会。在为期一天的会议中,与会代表们围绕“评注方法论”这一会议主题,就“评注中的请求权思维”“评注的法律解释方法”“评注视角的证明责任”“评注作品的形式规范”“运笔如飞或足趼舌敝”“写作指南修订圆桌会”六大议题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讨论。

 

开幕式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勇副教授主持。刘勇对各位参会者的到来和对南京大学法典评注事业的支持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

 

 

图:刘勇副院长主持

 

南京大学社会科学处处长陈冬华教授首先致辞。他代表南京大学对各位嘉宾的参会表示热烈欢迎,并指出:法典评注事业是一项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对于南大法学院的发展具有极强的推动作用。这项工作需要众多有认同、有能力、有热情、能坚守的学术共同体成员齐心协力,不断投入。陈冬华表示,南京大学社会科学处将密切关注法典评注的工作进展并予以大力支持。在发言的最后,陈冬华对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和北京麦读文化有限公司对本次会议的支持表示感谢,并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图:陈冬华处长致辞

 

随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家》杂志责任编辑、《中国民法典评注》联合总编高圣平教授致辞。高圣平对各位参会嘉宾表示感谢,并指出:民法典评注是一项伟大的事业。民法典评注是法教义学的集成阶段,对法律适用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法学家》杂志率先开创评注栏目,同时也希望更多杂志参与到法典评注项目中来。

 

最后由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叶金强教授致辞。叶金强首先对陈冬华处长对南京大学的文科事业,尤其是法学院法典评注事业的关注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他指出:评注工作从单篇论文的发表,到《合同法评注选》,再到如今的民法典条文选注的出版,可谓是一步一个脚印,走得非常扎实。今天的研讨会必将进一步推进评注工作的发展。

 

 

 

图:叶金强院长致辞

 

8点45分,会议进入到《中国民法典评注·条文选注》(第一、二册)新书首发环节。该环节由南京大学法典评注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德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杨阳主持,并由北京麦读文化有限公司总编辑曾健致辞。

 

 

 

图:杨阳副主任主持

 

杨阳对线上线下的与会嘉宾表示感谢。他将法典评注项目的展开概括为三个“信”字:第一个“信”为信仰,即高度认同评注事业,愿意为之付出。第二个“信”为信任,信任的前提在于组织者和核心团队的无私。第三个“信”为信心,评注项目是一个文科中长期项目,需要五到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完成,唯有信心,才能坚守。文科科研缺乏支持难以开展,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南京大学、南京大学法学院向评注事业提供了无私的支持,高圣平教授、《法学家》杂志、《南大学报》、《南大法学》以及北京麦读文化有限公司就评注作品的出版提供了优质的平台,他对此表示由衷感谢。

 

图:曾健总编辑致辞、会议场景

 

曾健在致辞时分享了一则小故事:在新书首发日,一位甘肃省平凉县的法官自发在朋友圈里进行宣传、推荐《中国民法典评注·条文选注》新书,让他很受触动。据订单地址显示,购买新书的读者朋友多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律实务基层,而这恰好应验了首发宣传文章里的一句话:“就像是学界和实务界各自伸出一只手,在评注中紧紧相握。”曾健表示:希望评注能够成为桥梁,让更多法律人相聚同行在追求正义和智慧的路上。

 

图:《中国民法典评注·条文选注》

 

开幕式结束后,会议进入了主题报告环节。第一环节为“评注中的请求权思维”,该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圣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吴香香副教授主持。

 

 

 

图:吴香香副教授主持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沈丹丹首先以“请求权思维的实务观察”为题作主旨报告。沈丹丹指出:一方面,现实司法生态多体现为结果决定型的逆向推理模式,囿于各种因素,法官难以达到请求权思维的要求。另一方面,请求权思维是裁判思维的理想。而评注写作可体现裁判者角度:规范意旨通过规范定性解决涵摄范围的问题,构成要件旨在理解法律要件,而法律效果则指引裁判结果。

 

 

 

图:沈丹丹报告


紧接着,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严城讲师以“评注撰写中的请求权思维”为题作主旨报告。严城提出了评注写作中的四个问题:第一,规范识别是评注撰写的前提,不同类型的规范之间可能存在相似性,在此情况下,应当如何准确识别?第二,一般的和具体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应当如何在评注中衔接?第三,请求权规范的构造问题。第四,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就以上四个问题,严城分别举例进行了分析说明。

 

最后,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翟远见副教授以“草色遥看近却无——如何找寻未条文化的请求权基础”为题作主旨报告。就评注写作中可能遇到的法律漏洞,翟远见区分了三种类型:第一种为“似有实无型”。法律虽然有相关规定,但是难以直接适用,需要基于法理发展请求权基础,建立比较合理的规则。第二种为“似无实有型”。法律虽然在此处没有一般规定,却在彼处有特别规定。此时需要考虑将特别规定一般化,并注意两处之间的衔接。第三种为“无中生有型”。比如,某个法条对法律后果没有具体规定时,往往需要运用比较法和法理的工具,对该条文进行修复。

 

 

 

图:翟远见副教授报告

 

在三位教授内容丰富、全面深入的报告结束后,六位与谈人先后与谈。

 

第一位与谈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范雪飞教授表示,三位报告人的发言深具启发性。范雪飞指出:评注写作要注意从不同维度出发,不能局限于某个角度,否则将不能很好地回应实践。评注各部分之间的内容往往相互牵扯,因此尤应注重不同作者的协调和衔接问题。

 

 

 

图:范雪飞教授与谈

 

第二位与谈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贺剑提出了两点评议意见:第一,评注中的请求权思维不完全等同于案例教学中的请求权基础方法。后者聚焦于请求权的得丧变更,而评注则聚焦于法条。第二,法律评注中的请求权基础思维有三个面向。第一面向法条本身,第二面向法条的体系关联,第三面向证明责任的区分。就上述的第三个面向,贺教授提出的疑问是,“请求权规范、辅助规范、防御规范”这一组区分中,是否还包含了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三位与谈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唐勇副教授,分别就三位报告人的报告提出了自己的体会。针对沈丹丹的报告,唐勇认为可以将请求权体系稍简化为违约、侵权两大类,进而可与后果式裁判思维进行对接。针对严城的报告,唐勇表示他和严城都在就定义条款进行评注写作,但两人的写作风格有明显差异,从此点来看,定义条款应如何写作可能是个问题。就翟远见的报告,唐勇认为,法律漏洞可能源于立法的不清晰和立法者的犹豫,因此评注要起到衔接立法和实务的作用。

 

第四位与谈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研究员王蒙谈了两点感想:第一,请求权基础概念在实践中有被滥用之虞,评注任务在于识别规范性质,帮助纠正“请求权基础等同于法律依据”的错误认知。第二,请求权的已发生、未消灭、可执行三层次各有要件,评注可以促进要件的精细化构建,从而更有助于民法教义学的体系化发展。

 

第五位与谈人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姚一纯律师以《公司法》第148条为例,探讨了《民法典》与特别法中请求权基础规范之间的适用关系问题。姚一纯指出:归入权条款的事实构成与不法无因管理类似,而《民法典》已对后者作了一定规范,由此可能产生法条竞合或请求权竞合现象。面对此种情况,需要进一步追问应如何正确适用规范。类似的问题还存在于证券法等特别法中。

 

 

 

图:姚一纯律师与谈

 

第六位与谈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提出了自己的一点反思。叶名怡认为,中国《民法典》规范类型界定不应照搬德国法。对于我国《民法典》中与《德国民法典》不同的条文,应摆脱路径依赖,不能简单移植德国法的解释结论。此种“偷懒”行为应引起评注写作者的警惕和反思。

 

上午10点50分,会议进入第二环节“评注的法律解释方法”。本环节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洪亮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解亘教授主持。

 

图:王洪亮教授、解亘教授主持

 

在本环节的第一部分,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建星副教授以“基于体系解释的评注写作”为题作主旨报告。李建星首先对体系解释的特征和基本规则进行了梳理和介绍,再将其分类为“显性的体系解释”和“隐性的体系解释”两类,并以《慕尼黑评注》中的四种规范为例,分别进行说明。最后,李建星建议进一步拓展评注工作坊的功能:工作坊会议不仅要提出修改意见,还要协调不同作者之间的观点,以求达到统一之效。

 

第二位报告人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行政副所长、副研究员刘青文以“评注与裁判文书中的法律解释”为题作主旨报告。刘青文认为,裁判文书的法律解释和评注的法律解释,两者之间有四处不同:第一,裁判文书的法律解释基于个案展开,而评注中的法律解释则面向类案。在类案出现解释和适用上的偏差时,评注作者有义务表明立场并给出理由。第二,法律解释的动力存在差别。第三,对想象力的要求不同。第四,对体系化的要求不同。相较于裁判文书,评注对法律解释有着更高的体系要求。

 

 

 

图:刘青文副所长报告

 

第三位报告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吴训祥博士,围绕主题“评注的历史解释方法”作主旨报告。吴训祥指出:历史解释源于历史法学派代表学者萨维尼,可分为主观的与客观的解释目的。前者旨在确定立法者的意图与主观期待,后者尚需查明规范的前史。在位阶问题上,虽然不同的解释方法之间不存在着固定的顺序,但在依据不同的解释方法会得出不同结论时,一般而言,使用解释方法应遵循如下顺序:文义解释优先,体系解释次之,主观目的解释再次之,历史解释兜底,以便查明规范目的。最后,吴训祥对用于历史解释的工具和辅助资料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对比,并总结了历史解释中的三个疑难问题。

 

 

 

图:吴训祥博士报告

 

第四位报告人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曾燕斐律师以“法条解释的边界——以第930条为例”为题作主旨报告。曾燕斐结合自身的评注写作经历,就《民法典》第930条评注的处理提出了八点疑问。她指出:第930条的文义难言合理,无法直接适用,而可能的解决路径有二:第一,以近乎摒弃文义的程度对条文进行限缩解释。第二,在文义之外附加构成要件。最后她提出疑问,从评注写作的角度看,应当如何处理此种无用或不合理的法条?

 

 

 

图:曾燕斐律师报告


在四位主讲人内容丰富、全面深入的报告结束后,六位与谈人先后与谈。

 

第一位与谈人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纪海龙就上述报告进行了回应:第一,解释方法的选择不仅是技术问题,也是立法体制、技术与材料可获取性的问题。第二,在解释方法的排序上,应坚持客观目的解释优先。第三,曾燕斐提出的疑问,实际上是法律漏洞问题,填补漏洞时在法条文义外附加要件是可行的做法。

 

 

 

图:纪海龙副教授与谈

 

第二位与谈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季若望讲师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评注作为连接理论与实务之桥梁,如何发挥作用?季若望认为,评注作者应避免学者的前置预设,要尝试探知法官的思维,避免矫枉过正。第二,对于评注解释中的体系解释问题,他以动物侵权条款为例,展示了显性的与隐性的体系解释之间的关系。

 

第三位与谈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柯勇敏讲师指出:虽然我国《民法典》的许多条文是混合继受的结果,但是仍有相当数量的条文继受史不明,这导致评注写作时的法律解释任务更为繁重。有鉴于此,作者在撰写过程中,应厘清各种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并重视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图:柯勇敏讲师与谈

 

第四位与谈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李承亮副教授指出:法律解释的方法固然重要,但更有趣的地方在于,可以通过法律解释,观察司法实务的做法,并进而反思法律条文存在的问题。对此,李承亮以《民法典》第1184条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为例进行了说明。

 

第五位与谈人南京大学法学院刘勇副教授指出:学术论文与法律评注的起点、终点,两者面向不一,由此也决定了写作方法的不一。在撰写评注时,作者自己不仅需要保持克制,还更应关注其他作者的立场,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观点进行文章的建构。作者要保持论文写作人格与评注写作人格的相互独立,这样才能写好评注。

 

 

 

图:刘勇副教授与谈

 

第六位与谈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申海恩副教授就上述报告表达了几点想法:第一,李建星所谈及的体系问题,更多的是在强调法条之间的关联。不同的作者在撰写相互关联的法条时,需要进行协调。第二,针对刘青文、吴训祥的报告,申海恩认为一方面要对裁判文书、历史材料等解释素材保有足够的尊重,另一方面也要秉持一定的审慎态度。第三,法律评注应承担起更多形塑甚至是重塑法条的责任。

 

 

 

图:申海恩副教授与谈

 

第七位与谈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汪洋副教授首先就曾燕斐的报告发表了个人看法:法条仅仅是评注写作的起点或者锚点,评注不能停留在对一般案件的处理上,更应考虑如何处理更复杂的疑难案件。汪洋补充指出:在考虑法律解释的方法论之前,还应该考虑本体论,即法律解释对象——法源的问题。评注写作时无需拘泥于《立法法》规定的形式位阶,应更加强调法源的实质合理性。历史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一样,是在为解释的合理性而非合法性提供素材。

 

 

 

图:汪洋副教授与谈

 

在本环节的最后,王洪亮教授和解亘教授进行了简短的总结。至此,会议的上午日程顺利结束。

 

图:会议场景

 

下午13点40分,会议继续进行。第三环节为“评注视角的证明责任”。本环节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助理徐涤宇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尹志强教授主持。

 

 

 

图:尹志强教授主持

 

在该环节中,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郝振江教授首先以“日本法中证明责任理论与实务的现状”为题作主旨报告。郝振江对日本法中证明责任及分配标准作了翔实的介绍:日本目前对“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处理方法为,若有明文规定,则以法律规范作为分配基准;在分配不公或者没有规定的场合,则从实质性观点出发加以修正。但我国在处理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时,是完全以立法文本为准,还是在此之外加入其他的考量因素,这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在该环节的第二部分,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吴泽勇教授作了题为“评注视角的证明责任”的主旨报告。首先,吴泽勇认为评注应包含证明责任。其次,他以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为例,指出证明责任分配的核心内容在于“请求”与“抗辩”的识别。我国在处理证明责任的分配时,一是要以文义为出发点,维护法的安定性;二是要将目的作为关键标准,为文义不明时留下讨论空间;三是原则上不考虑证据法要素,通过间接证明、表见证明、事案解明、法律推定、证明标准降低等具体策略来缓解证明困境,不应过分求助于“证明责任倒置”这一工具。最后指出司法实务中最常出现的问题是事实问题,希望借助于民法学者与民诉法学者的密切合作,通过“证明责任”这一桥梁,促进事实认定程序的规范运行。

 

在该环节的第三部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袁中华副教授以“证明责任视角下请求权基础规范的识别——以《民法典》侵权编为分析对象”为题作主旨报告。袁中华首先就“为什么要识别请求权基础规范”这一问题,从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展开讨论。他认为,传统的识别方法隐含着如下风险:一是民法典的撰写未遵从请求权基础思维,二是民法典中存在着“伪装的”和“隐蔽的”两种请求权基础规范,证明责任应成为是否构成请求权基础规范的检验标准。其次,他区分了“名实相符”与“名实不符”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出可通过证明责任的公平分配,确定条文的规范属性,并以侵权编的条文为例分别进行了说明。最后袁中华还提出了一些问题留待思考:一是某些法典中不存在,但从法教义上又不可或缺的请求权基础规范该如何处理;二是诉讼标的是否也可以成为检验请求权基础规范的工具?

 

针对三位报告人的报告,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郭佑宁律师发表了如下三点与谈意见。第一,我国现有评注在举证责任部分的篇幅普遍较为简略,这可能是由于评注写作主体主要是实体法学者;第二,请求权基础规范的识别无法简单根据文义得出结论,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虑。第三,袁中华在报告中提到的问题,都是在实务中非常重要但又未被解决的问题,期待日后能听到更为细致的阐述。

 

 

 

图:郭佑宁律师与谈

 

第二位与谈人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的王融擎律师就上述报告谈了自己的几点体会与疑惑:第一,对于“证明责任”的概念,每位评注作者对其的定义都不尽相同,因此在写作中有必要澄清“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第二,大部分诉讼都是事实问题和证据问题,因此“证明责任”在实践中有着重要地位。第三,现有评注在证明责任部分较少参考比较法内容,不利于学术观点的交流。第四,金融诉讼的争议焦点多集中于如何证明没有过错、没有因果关系,但目前的评注并未对该类要件的证明展开详细分析。在与谈的最后,王融擎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如果被告利用“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强行转嫁证明责任,应该如何处理?

 

 

 

图:王融擎律师与谈

 

第三位与谈人南京大学法学院叶金强教授表示:法学以规范为中心,关键就是要件和效果。对要件事实进行证明,或者说谁主张谁举证,既是逻辑推演的结果,也是诉诸自然理性的价值安排。正如前面几位报告人所言,在设定例外情况时,需要考量的因素有:证据的远近,举证的难易,事实的障碍,地位的强弱等。如果我们可以将全部考量因素梳理出来,这对证明责任的思考是有帮助的。在解释含有证明责任的规范时,可能同样需要回到前述考量因素。因此,我们在进行评注写作时,或许可以尝试把现有实体法中涉及到证明责任的规范全部整理出来,考察其编排标准后,根据解释论进行优化。

 

 

 

图:叶金强教授与谈

 

第四位与谈人清华大学法学院任重副教授则表示,三位报告人的讨论都非常有深度,体现了证明责任问题是中体西用抑或西体中用的思考。以《民法典》第312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与多数人侵权为例,虽然条文中没有非常明确的关键词,但也确实存在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判断。在确定其是否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时,除了需要考虑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外,还需考虑诉讼标的问题。同时,任重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民法典在制定时是否是以请求权概念为中心进行的体系构建?是否对证明责任、请求权基础与诉讼标的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过考虑?最后他指出,德国法上作为民事诉讼脊椎的是诉讼标的而非证明责任,后者只是尾骨,仅适用于真伪不明的情况,而规范的类型则属于左右诉讼标的的肋骨。

 

 

 

图:任重副教授与谈

 

第五位与谈人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郑杰律师提出两点困惑:第一,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为例,在法律规定付诸阙如时,应如何处理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告仅以转账凭证作为依据,便可主张民间借贷债权。这一做法的合理性何在?第二,实务中会因一方当事人的缺席而改变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如何处理该种情形下不合理的责任分配问题?

 

 

 

图:郑杰律师与谈

 

第六位与谈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吴香香副教授谈了三点心得体会:首先,为什么要在评注中写证明责任?吴香香认为,是为了回应法律适用时攻防结构的问题。其次,证明责任究竟属于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吴教授指出,在中国语境下,实体法学者更多将其当成程序法问题,但众多程序法学者却一致认为,证明责任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实体法问题。再者,如何分配证明责任?评注要处理的问题是,以条文解读为前提的举证分配问题,或者说在真伪不明时,不利后果要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吴泽勇给出了很好的建议:要整理要件事实并梳理常见案件中与该条文有关的证明问题。最后,规范定位、举证责任分配、诉讼标的三大问题相互纠缠,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实体法学者与程序法学者的沟通。

 

 

 

图:吴香香副教授与谈

 

第四位与谈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庄加园教授表示:首先,民法典评注所关注的“证明责任”概念,可能并非诉讼法学者所言的“客观的证明责任”概念,后者指的是在真伪不明时诉讼风险的分配问题,前者则是关注与构成要件相对应的法律事实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提供。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实体法学者与诉讼法学者的通力合作。其次,以《民法典》中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为例,有的法律规范可能只是其他国家的历史习惯,其并不一定适合中国当前的交易状况,因此在配置证明责任时,有必要研究立法者所要假设的法律原型。再者,以《民法典》第23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为例,在分配证明责任时应该考虑,当出现证明困难的情况时,应如何进行协作整改?“请求”与“抗辩”这一动态过程是否应该及如何在民法典评注中予以反映,这些都是下一个阶段可以集中研究讨论的问题。

 

最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尹志强教授对以上讨论内容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尹志强认为:第一,基于评注的实务面向,评注写作中有必要加强举证责任部分。第二,《民法典》在立法时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有所考虑的。

 

下午15点30分,进入会议的第四环节“评注作品的形式规范”。该环节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纪海龙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武亦文教授主持。

 

图:会议场景

 

南京大学法学院尚连杰副教授首先以“评注作品中比较法文献的使用”为题作主旨报告。尚连杰的报告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对王融擎的问题作了简要回应:德国法对证明责任问题是有所讨论的,并且有诸如《证明责任手册》等优质文献。第二,尚连杰认为,在进行评注写作时,比较法文献的使用应以节制为原则。第三,就评注作品的贯彻情况而言。目前的评注作者都有尽量减少比较法文献使用的共识,但在不同的领域中仍有着一定的裁量空间。第四,就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而言。尚连杰指出,目前我国是规则与理论的双重继受,在研究相对较少的领域,于评注中使用比较法文献有助于培育繁荣的学术市场;在有着足够研究成果的领域,则应减少比较法文献的使用。在报告的最后,尚连杰通过对日本民法典发展历程中比较法文献使用情况的梳理指出,我们面前有两个选择,一是循序渐进,二是跨越式发展,但作何选择需要视具体条文的研究情况而定。

 

 

 

图:尚连杰副教授报告

 

在本环节的第二部分,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的姚明斌副教授作了主题为“布局、取舍、衔接:民法评注的三个作业意识”的报告。姚明斌认为,首先,单元之内要做好布局:一是开始前对整个单元有通盘准备;二是决定条文写作的先后顺序,先从体系效应小的条文着手,进而发掘共通性问题;三是确定该单元的关键内容放在哪个条文中进行评注。其次,具体写作时要做好个人立场、学理争论或实务分歧、比较法资料三者之间的协调。最后,要注意与评注总体理论基调、其他相关条文单元、不同评注人理论立场之间的衔接。

 

在本环节的第三部分,南开大学法学院的张志坡副教授以“法典评注中的比较法元素”为题作主旨报告。张志坡认为,比较法元素对现今民法典评注的撰写,是有重要意义的。这是因为:第一,中国是后发国家,是大陆法系民法的继受国家;第二,中国民法典的实践经验有限;第三,中国民法学尚未处于领先地位;第四,比较法具有充当模板、世界法、资料库的功用,可以借此提升法学科学性。最后,在应用比较法元素时,要注意遵守必要性、融贯性、符合性与自主性原则,发挥比较法在阐明规范意旨、发现法律漏洞、证成法律续造、展示评注盲点、强化说理论证、提供分析路径和可能解决方案这几个方面的作用。

 

针对三位报告人的精彩发言,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的郝丽燕副教授首先进行与谈。郝丽燕认为,就比较法的评注写作而言,既不能照搬照抄德国的写法,也不能让评注的写作千篇一律。比较法可分为其他国家的国内法及具有国际性质的国际法,前者几乎不会在欧洲各国的法典评注中出现,但是后者却会被频繁引用。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有二,其一为欧洲各国具有较为雄厚的民法基础,其二为欧洲各国对具有国际性质的比较法承担着内化义务。虽然我国目前的民法基础尚未达到国际标准,但是在如下情形中,对比较法材料的运用是不可避免的:一是制度溯源,二是处理理论和实践关注度不够亦或是存有争议较大的问题。

 

第二位与谈人安徽大学法学院贺琛讲师提出了几点疑问:第一,当规范群中存在关系非常密切的条文且需要将其合并进行撰写时,应如何处理语句及形式上的问题?第二,如何保证评注在基本问题上保持相对统一的立场?第三,对于关系密切条文的评注写作,如何加强作者之间的协调?最后,贺琛提出建议,可以让作者进行定期交流。

 

第三位与谈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娄爱华副教授表示:第一,作者之间保有对具体问题的不同看法是可以接受的,重点在于,是否应对不同观点予以充分考虑并进行回应。第二,我国是存在诸多本土民法问题的民法继受国,多样的实践经验对我们而言既是负担,也是机会。第三,民法学发展水平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为具体问题提供良好的解决方案。第四,评注的写作是精微且中庸的,既要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又必须考虑到实践的立场。为此,评注要有广阔的视野。第五,考虑实践不等于跟从实践,要思考实践做法的原因,以免流于琐碎。在运用比较法资料时也同理,我们可以借鉴别国的解决方案,但是不能把问题也一并也带过来。

 

 

 

图:娄爱华副教授与谈

 

第四位与谈人,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教授茅少伟表示:首先,法律评注的推动是一个学术团体的自我革命。这项工作重申了法学的实践取向,但是其也对作者提出了特别高的要求。其次,比较法的使用分为“证成”与“证否”两部分。前者虽是长期通行的方法,但直接运用比较法资料的论证力度,是非常薄弱的。若能够使用其背后的原理进行论证,会使得力度更强,但这也对作者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证否的方法可以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清理基于对比较法的误读而产生的错误观点。最后,评注写作中要全面梳理案例,避免以观点找案。同时,我们也要加强评注的评价功能,资料多时逐一梳理,资料少时应自主运用法学方法进行建构与论证。

 

第五位与谈人,吉林大学法学院王立栋讲师表示:我国学界有很多深入人心但与中国实际脱节的比较法观点,例如期待权理论,诸多释义都认为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享有期待权,但期待权在我国面临着物权法定的限制,难以证成。在民法典采纳了美式的担保方案后,继续讨论期待权的意义非常有限,可仍有很多人将其视作公理般的存在,并且在证否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将会再次使用比较法材料。货币的占有即所有问题亦然。

 

第六位与谈人,海南大学法学院杨芳副教授提出了五点感想及困惑:第一,当具体问题的中文文献都是二手文献时,是否需要溯源至国外的一手文献?第二,请求权基础方法有助于实务中的证据整理。第三,考察法官对评注的需求是很有必要的。第四,当立法资料匮乏时,可以用何种资料进行替代?第五,应该将法律规范的竞合讨论置于评注的哪个篇幅?最后,针对王立栋提到的期待权问题,杨芳认为在评注中对此种观点作简要回应即可。

 

下午17点05分,会议进入第五环节,各与会嘉宾以“运笔如飞或足趼舌敝”为主题,就各自在评注写作中经历的酸甜苦辣进行了分享。这个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戴孟勇教授,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主任辛正郁律师主持。

 

 

 

图:戴孟勇教授主持

 

在本环节的第一部分,暨南大学法学院杜如益讲师以“民法典评注中本土案例的整理、遴选、评价与使用方法”为题作主旨报告。杜如益指出,民法中的案例有着解释法律的功能,在评注中使用案例时应注意:第一,恪守评注作为工具书的定位,发挥其凝聚共识的作用,在评注者对案例的增删整理中,体系性地呈现对法条的个性化理解。第二,评注中表现出来的案例必须是精选的案例,点到为止。第三,评注应简化使用佐证写作者观点的案例,重视对案例的评价。

 

 

 

图:杜如益讲师报告

 

随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刘智慧教授以“民法典评注与民法教学”为题作主旨报告。刘智慧先是梳理了我国学界法律评注写作的发展史,继而指出《法学家》杂志组织学者撰写的评注系列对教学的重要意义:一是评注的学术面向,学生能从评注中了解到该条文现有的学术研究成果,进而引发进一步思考;二是评注的实务面向,学生能从评注中切实了解到法律的适用现状。最后,刘智慧期待评注工作能起到按图索骥的作用,统率现有可供学生阅读的材料。

 

在本环节的第三部分,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的齐昕律师以“律师实务视角下的法典评注功能与定位”为题作主旨报告。齐昕认为,第一,评注具有分析性与描述性,必须足够完整且真实地反映司法运行。第二,就本土生态而言,使用域外法的资料时应借鉴其具体的处理方法,而非直接作为观点的预设。另外,评注也难以容纳构建完整理论的雄心。第三,具体到实践生态上,评注要重视立法释义与案例:一是以更强势的论证回应立法释义;二是援引案例时不仅要关注其结果,还要重视判决思路,为其补全逻辑。

 

 

 

图:齐昕律师报告

 

在本环节的第四部分,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夏江皓博士以“婚姻家庭编条文评注写作的思考与困惑”为题作主旨报告。夏江皓提出了以下困惑:第一,婚姻法规范供给不足,许多规定散落于司法解释中,评注写作时是否需要对后者逐一进行分析?第二,面对法律未提供明确回答的问题,评注是否应该予以回应?评注是否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填补之限度为何?第三,以监护规则为例,相关规定分别规定于总则与婚姻编中,应如何处理类似的交叉衔接问题?第四,如何选取有价值的案例?第五,婚姻编掺杂有更多的伦理因素,写作时应给出具有个人倾向的价值判断亦或是有所保留?在统合不同作者的不同观点时,应如何进行协调?

 

 

 

图:夏江皓博士报告

 

第五位报告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杨巍副教授以“发现局部最佳手段——评注与围棋”为题作主旨报告。杨巍将评注与围棋进行了生动的对比,并指出:围棋界的超一流高手无不是局部手段之王。评注写作与下棋相似,不仅要追求宏大叙事,更要在微观层面上精雕细琢。但与围棋相比,评注写作的最佳方法或许并不需要用上最强或是最全的“手段”,而是要追求理论合理性和实务经验的平衡。杨巍将评注和围棋的共同体验总结为“八字真言”,即“如切如磋,如琢如磨”。

 

第六位报告人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游冕律师以“合同定义条款评注的写作之惑”为题,谈到了委托合同定义条款写作时的两点困惑:第一,关于条文本身的认识。定义条款的定义到底是以其本质定义为准还是以立法定义为准?在法律没有明确给出不同类型的合同的区分要素时,为了能够精确界定合同类型,是否需要添加更多要素?第二,关于条文的写作体例。比如,定义条款评注是否还需要处理条文本身与章节整体之间的关系?另外,评注是否还需要关注委托合同的分类及其独有的无效事由?

 

 

 

图:游冕律师报告

 

第七位报告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赵文杰副教授结合自己写作《民法典》第563条评注的心路历程,以“规范脉络的发现与评注写作”为题作了主旨报告。赵教授指出:法条的款项顺序不等于规范脉络。在前者无法反映后者时,可以通过规范目的、规范的正当理由与外延、分类等工具对规范脉络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或是重组法律条文的框架,从而进行评注。随后,赵文杰以法定解除权的相关条款为例进行了说明。

 

第八位报告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庄加园教授以“体系视角中的评注定位”为题,分享了《民法典》第591条、第592条评注写作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庄加园就应当如何理解上述条文在合同编中的定位和与其他制度的衔接问题,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在采取不同归责原则时,违约和侵权情形下的与有过失应当如何协调。与有过失是否与违约中的严格责任相互矛盾。第二,合同的严格责任表明,债务人的义务为债权人可信赖的允诺。此与肯认债权人义务违反是否相悖?随后,庄加园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了说明。

18点20分,会议进入最后一个环节“写作指南修订圆桌会”。本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主任田士永教授主持,并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姚明斌副教授作引言。

 

 

 

图:会议现场

 

在引言部分,姚明斌总结了可供讨论的六个问题:第一,写作指南应达到何种详备程度?姚明斌认为,写作指南应给写作思路提供必要的指引,但不能巨细靡遗,以致过分限制作者的写作自由。第二,评注单元划分对写作将产生何种影响?第三,指南是否应要求作者以最简约的框架呈现评注?第四,作者结构性的个人立场应如何进行取舍?第五,评注的论文发表和结集出版的区分问题。第六,评注应如何与官方释义书进行“对话”?

 

在姚明斌引言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于程远讲师、南京大学法学院潘重阳博士与北京大学法学院纪海龙副教授先后发言。

 

第一位发言人于程远讲师就评注中举证责任部分的写作发表了看法。于程远指出:实体法学者认为举证责任是程序法上的问题,但不少程序法学者恰恰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实体法的任务。因此需要回答的一个难题是,在条文的具体适用情景中,应如何动态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评注写作必然要对上述问题进行回应,以便理论与实务得到更好的对接。

 

 

 

图:于程远讲师发言

 

第二位发言人潘重阳博士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当通说无法说服评注作者时,作者个人观点的表达应以何者为限?第二,当评注作者与其他作者的观点相左时,应如何进行处理?仅在评注中进行提示,是否即为已足?

 

 

 

图:潘重阳博士发言

 

就潘重阳博士的问题,第三位发言人纪海龙副教授进行了回应。纪海龙认为,评注本质上是一种学理解释,是作者与法律界进行沟通的平台。评注必须以理服人,作者有义务展示通说。但在作者不同意通说时,其也有义务给出自己的观点和论证,并不必然需要遵循通说。

 

18点40分,会议进入闭幕环节。会议闭幕式由南京大学法典评注研究中心主任朱庆育教授主持,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主任辛正郁律师致辞。朱庆育教授首先对各位与会嘉宾表示衷心感谢,就会期与报告时间因疫情原因被大幅缩减表示歉意,并希望明年能够线下相聚,尽地主之谊。

 

 

 

图:朱庆育教授主持

 

随后由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主任辛正郁律师作闭幕致辞。辛正郁在致辞中指出:第一,评注工作承载了许多期待,同时也需要持续不断地完善自身,这样才能使评注更好地应对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需求。第二,评注旨在推进共识的形成,为司法裁判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论理和解释方案。辛律师总结道:法典评注项目是一项长期、艰难,但必将对中国法律实践产生深远影响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多方协力、共同投入始能完成。

 

 

 

图:辛正郁律师致辞

 

最后,南京大学法典评注中心主任朱庆育教授宣布:南京大学第二届天同法典评注研讨会胜利闭幕!

 

图:部分与会老师合照

文 字 |马嘉骏、江美茹、吴涵轩

图 片|海伦、周涵

审 核|朱庆育、杨阳

 

 

 

 

“法典评注”栏目由朱庆育教授主持/主笔,每周二与“民商辛说”栏目交替推送,发布法典评注及相关作品与信息。